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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并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日期:2011-04-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气象局

为改善防雷安全环境,杜绝雷电事故发生,提高我市防雷减灾水平,根据省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我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对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装置,及时审核验收;在用防雷装置,全面实行年检;存在重大隐患的防雷装置限期整改。通过专项整治,消除雷电安全事故隐患,促进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毋青松(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胡建军(市气象局局长)

副组长:申根成(市安监局副局长)

梁晓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

赵江畔(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忠效(市气象局纪检组长)

张振鹏(小店区副区长)

张志勤(迎泽区副区长)

程有禄(杏花岭区副区长)

李崇斗(尖草坪区副区长)

常福元(万柏林区副区长)

牛东全(晋源区副区长)

程顺旺(古交市副市长)

张晋涛(清徐县副县长)

韩勇(阳曲县副县长)

孙劲松(娄烦县副县长)

胡志峰(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彤(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美玲(民营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俊一(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各县(市、区)气象局局长、安监局局长、住建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法规处,负责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忠效(兼)

副主任:郝孝智曹晓红刘春霞郑文卿

四、专项整治重点

(一)民爆物及烟花爆竹行业、化工、石油和电厂等生产、运输、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企事业单位;

(二)各工矿企业,各国有煤矿,各市、县、乡地方煤矿;

(三)学校、机场、车站、宾馆、医院、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大型娱乐设施;

(四)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及交通运输等行业;

(五)高层建(构)筑、重点建设工程;

(六)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和古建筑。

五、专项整治内容

(一)气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技术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二)已建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在建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和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

六、专项整治形式

以属地管理为主,单位、系统和行业自查自整,县(市、区)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联合检查。

(一)系统、单位自查自整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市防雷工作有关规定和专项整治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主动停工补行审核程序;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立即无条件恢复;无防雷装置设计安装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级全面排查

在各系统、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防雷主管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单位进行属地排查,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依法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隐瞒不报或不配合调查鉴定雷电灾害,使用不符合要求防雷装置或产品,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或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省市联动检查

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配合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各县(市、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进行重点检查。

七、专项整治步骤

(一)系统、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5月10日)

所有单位要对照气象法律法规以及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防雷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登记、分类整治,按要求公布并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省市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1日-9月10日)

省市两级联动检查组在各县(市、区)排查基础上,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公布并报省领导组。

(三)巩固和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及有关制度落实情况、已建防雷装置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整改情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实施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认真组织实施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根据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落实。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不认真检查整改,造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4226689、422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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