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3〕104号 |
颁布日期:2013-09-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5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电力行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
山西吕梁供电分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境内所管辖范围的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山西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我市境内从孝义至柳林段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民航行业。
中国民用航空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公司运营、民航机场、民航专业工程(含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市民用航空机场运营、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的属地安全监管。
(四)通信行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中央、省驻吕梁、市属通信运营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
(五)邮政行业。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属地安全监管。
(六)选矿行业。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所监管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合法非煤矿山选矿厂的安全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其他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选矿厂的查处。
(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
(八)文化娱乐行业。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文艺演出团体、网吧、娱乐业、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管。
(九)人防工程。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农业工程。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的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监管。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领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管。
(十二)建筑施工领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除煤矿矿井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的具体规定细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所监管煤矿矿井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十三)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非煤矿山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煤炭、电力、商贸、建筑、交通物流、铁路、民航、农业、水利、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十四)矿山、尾矿库、荒山荒坡治理领域。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的查处,负责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的查处。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市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的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已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尾矿库建设、生产的安全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领域。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相关要求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明确的职责落实好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责任已经明确的各行业领域按原规定执行。未涉及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和行业领域实际,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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