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3-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林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农村春耕春播即将全面展开,传统的“清明节”也将来临,林区生产性用火以及民间的扫墓祭祖和郊游踏青活动将大量增加,加之气温回升,大风天气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林区实施定期封山禁火。
一、封山禁火范围
全市林区范围内,不分林种、不分权属的所有林地、退耕还林地,一律实行封山禁火。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12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l、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划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封山禁火区域及任务。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在封山禁火期间,要实行一村一干一警负责制度,抽调人员包村、包地段、包山头、包坟头、包路口。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点景区实行专人负责,24小时严防死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封山禁火区设立醒目标志,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对必须进入封山禁火区域进行农事作业的人员要统一登记管理,不得携带火种,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3、封山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以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入林。对于因生产建设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严禁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在农事活动中烧荒、烧茬、烧秸杆;严禁清明扫墓祭祖时不加防护措施烧纸钱、烧香烛、燃放鞭炮;严禁郊游踏青时,在林区野炊烧烤和吸烟。四级风以上高森林火险天气时,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教育以及痴、呆、傻等特殊群体的专人监护,确保不出问题。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此项禁令,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发布封山禁火令或通告,且必须在4月1日前张贴到本县(市、区)林区及有林草植被的山区所有村庄,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四、严格处罚
封山禁火期间,对没有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特别是带火源、火种入山人员和偷砍滥伐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实施封山禁火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特别是在封山禁火期间发生森林火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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