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5〕24号 |
颁布日期:2015-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要工作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政务工作高效顺畅运转,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处理,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时落实,工作任务及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重要工作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政府重要工作事项需向省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批准或报送的,经市政府研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告、报送。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或向上级领导报告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报告。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批转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要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领导直接安排市政府部门办理的重要工作事项及重要指示批示,部门要在认真办理、抓好落实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事项,如认为应主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委报告的,由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告。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报告重要工作事项或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等,应按程序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如内容需严格保密或特别紧急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署。请示报告的情况和数据要真实、准确。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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