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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晋城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影响或者危及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场所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晋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晋城市国家安全局依法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旅游、保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国家安全局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市国家安全局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国际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的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根据形势及任务变化,安全控制区域增加或变动的,由市国家安全局向相关部门通告。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受理建设单位申请。

第七条市国家安全局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国家安全事项要求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符合国家安全事项要求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市国家安全局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提出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涉及国家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建(构)筑物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外的,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与市国家安全局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协助、配合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利用现有渠道和媒体版面,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机关应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对违反《条例》内容的行为,严格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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