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发〔2015〕84号 |
颁布日期:2015-12-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8日
通辽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1号)精神,结合通辽市实际,现就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目标和范围
(一)整合目标。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2017年5月底前,全市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确保按时与国家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连接。
(二)整合范围。整合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将以上四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交易行为高效规范运行。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逐步进入统一的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协调机构。成立通辽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我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上旬完成)
(二)开展调查摸底,提出整合方案。由市发改委牵头,协调国土资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委等部门对全市已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清理整合的具体方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上旬完成)
(三)整合平台层级,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全市只设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设立且按照法律法规确有必要保留的,整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编办、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旗县市区政府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场所资源,实行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五)整合专家资源,完善运行机制。在国家新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出台和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建成后,我市要及时与自治区和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六)整合信息系统,统一纳入平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特点,建立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部门整合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实现与国家和自治区互联互通。(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8月底前完成)
待自治区建立和运行全区统一、终端覆盖盟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后,实现与国家、自治区的对接、联通。(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5月底前完成)
(七)统一制度规则,规范服务标准。根据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则、技术规范、入场交易项目范围制定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住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等有关部门,与自治区有关厅局及时对接,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市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自治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八)统一信息共享,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市发改委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并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年底前完成)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九)强化服务功能,依法加强管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制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住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发改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监察部门要对行政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住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转变监督方式,创新管理体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附件:通辽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领导小组
http://www.tongliao.gov.cn/zwgk/zfxxgkzl/zwxxgkml/22827ce5_6479_42e7_b3ef_3d4936db20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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