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办发〔2013〕79号
为推动全市工业项目实施,确保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工业企业电价补贴政策。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我区东部地区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12〉9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电力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的通知》(内政发〈2013〉50号)要求,执行电价扶持政策。
(一)按照自治区内政发〔2012〕99号文件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可享受电网企业补贴0.02元/千瓦时,自治区财政补贴0.01元/千瓦时,根据自治区内政发〔2013〕50号文件要求,可继续享受上述电价补贴。此外,为了进一步鼓励域内工业企业组织生产,自2013年7月1日起市、旗两级财政各补贴0.01元/千瓦时。
(二)从2013年6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石、聚氯乙烯、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产品生产用电,提高电价补贴幅度。
1电网企业补贴由现行0.02元/千瓦时提高到0.03元/千瓦时;
2自治区财政补贴由现行0.01元/千瓦时提高到0.02元/千瓦时;
3盟市(含旗县)财政用电奖励不低于0.02元/千瓦时。
第二条为进一步拉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业企业承担的政府收费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减收、免收或缓收。
第三条鼓励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为全力保障我市云计算项目落地,给予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市分公司500万元补贴支持,用于前侧改造,以满足云计算带宽需要。电路租费由每年60万元/G降至25万元/G以下。
根据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提出的为呼伦贝尔市云计算项目配套进行前端技术改造的预算,计划总投资为1200万元。根据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此项技术改造提供500万元补贴资金,以保证云计算项目带宽需要。同时,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必须依相关协议(合同)要求,保证在2013年年底前落实云计算项目落地所需条件。扶持资金在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技术改造完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条规模以上企业用于推动增产性改造的工程性贷款,由市、旗两级财政分担贷款贴息。
2013年下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产性改造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立项、核准并实施,有改造工程项目贷款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旗市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进行审核。贷款贴息由市、旗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五条有色企业用于解决冬季连续生产的改造项目贷款,由市、旗两级财政分担贷款贴息。
2013年下半年,有色企业针对解决冬季连续生产问题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立项、核准并实施。有改造工程项目贷款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旗市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财政局进行审核。贷款贴息由市、旗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六条乳品企业用于整合做大(整合重置规模不低于500吨/日)的项目贷款,由市、旗两级财政分担贷款贴息。
呼伦贝尔市现有乳品企业多数日处理能力在200吨左右。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乳品产业,对能够按市政府乳品产业整体规划成功进行整合重置,且达到日处理能力不低于500吨/日的企业,由市、旗两级财政给予项目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度按年内项目整合重置所发生贷款总额计算。
第七条即将投产的重大项目,在解决重要节点问题时,市、旗两级财政可根据节点项目的资金需求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农牧业产业化全产业组合项目的扶持。
(一)考核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投产年经营能力不低于5亿元。
2龙头企业具有核心原料基地,具有企业自建的示范带动农牧户小区基地。
3有覆盖面较广的营销网络,有自己的研发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冠以“呼伦贝尔”的商标品牌。
4与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龙头企业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5具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6吸纳当地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80%以上。
(二)奖励办法
1龙头企业投产年经营能力不低于5亿元的,旗市两级财政各奖励1000万元;投产年经营能力不低于10亿元的,市旗两级财政各奖励2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龙头企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2对龙头企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九条补贴项目的审核及资金的使用
(一)补贴项目的审核
1补贴项目条件
享受补贴项目须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呼伦贝尔市工业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且项目有关手续齐备。执行时间: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补贴项目的申报、审核流程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依本办法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由经信、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统计、农牧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旗市区对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农牧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同时,组成企业(项目)审核工作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查,最终确定享受补贴企业(项目)名录,报市政府批准。
(二)资金的使用
对重点工业项目的资金补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对投产企业的资金补贴,用于解决投产条件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的享受补贴企业(项目),根据确定的补贴额度,年底前一次性拨付到位。
市审计局对项目的审核、确定及补贴资金的使用拨付进行全程审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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