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涉外法律类 > 招商引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文号:呼政字〔2015〕32号
颁布日期:2015-03-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呼政字〔2015〕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完善监管体制,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一市一场、资源共享、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全市唯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各旗市区(包括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中心城新区,下同)不再整合建立本旗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和旗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设立和保留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平台,经市政府同意的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平台,必须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和监管系统连接和交换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则,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二、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

(四)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项目。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国有企业、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项目。

(五)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项目,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知识产权转让项目。

(六)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农村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项目,苏木乡镇、嘎查村适宜进场交易的其他项目。

(七)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他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4〉44号)执行。

三、严格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公开招投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分规模标准,政府出资的其他项目或应当纳入的项目。按照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操作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市政府制定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市和旗市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旗市区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仍按原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办理

交易项目经审批、核准和备案后,项目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旗市区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2015年6月底前,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全市范围内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不得搞场外交易或双轨运行,不得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公开规范交易,不得擅自自行组织交易活动。凡是违反规定组织的交易活动,其交易结果一律不予认可,交易行为按违纪处理,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成交)通知(确认)书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对规避招标和不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属政府投资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和结算手续。

六、各旗市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干扰、阻碍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凡发生此类行为,由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旗市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行业监管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文件的通知》(呼政字〈2014〉234号)的要求执行。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会同市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监管,推行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模式。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行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或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各自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