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市居民供热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市居民供热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鄂尔多斯市城市居民供热补贴发放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各项惠民政策,保障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城市居民采暖期正常供热,减轻东胜和康巴什地区供热企业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补贴地区及人员范围
享受城市居民供热补贴地区为东胜区和康巴什新区;享受补贴人员包括市本级、东胜区和康巴什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城市户籍的无业居民家庭。
二、补贴形式及原则
(一)市本级、东胜区和康巴什新区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供热补贴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1.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供热补贴坚持以户为单位进行补贴的原则;
2、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供热补贴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每个家庭以级别最高的享受补贴对象进行补贴。
(二)东胜区及康巴什新区城市户籍的无业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供热补贴政策。
1.坚持以户为单位进行补贴的原则;
2.坚持同等补贴标准的原则;
3.经审核符合享受供热补贴的发放“城市居民供热补贴”票证,抵顶取暖费。
(三)非东胜区及康巴什新区城市户籍的住户不享受供热补贴政策。
三、审核及发放时间要求
(一)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供热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全权负责。
1.享受补贴对象的管理单位要在每年的7月份对本单位享受供热补贴对象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与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配偶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2.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单位上报材料后,于8月份审核完毕,9月1日前报同级财政局。
3.各级财政局收到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转来的供热补贴发放资料后,属工资统发的单位,补贴资金转工资发放中心录入,其他单位拨付到单位发放,补贴资金于一周内拨付到位。
(二)东胜区及康巴什新区城市户籍的无业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供热补贴政策的审核工作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全权负责。
1.管理享受补贴对象的居委会要在每年的7月份对本辖区享受供热补贴对象进行梳理汇总,经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与补贴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2.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居委会上报材料后,于8月份审核完毕后,9月1日前报同级财政局备案。
3.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供热补贴发放资料,在10月份将“城市居民供热补贴”票证发放到位。
(三)供热补贴于每年10月份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一)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供热补贴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二)东胜区及康巴什新区城市户籍的无业居民家庭供热补贴资金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市、区各分担50%。
(三)“城市居民供热补贴”票证由房产管理部门印制、财政部门监制,市、区供热企业在收取取暖费时,不得拒收。市、区供热企业可凭“城市居民供热补贴”票证与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结算供热补贴。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向房产管理部门核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保证供热补贴及时结算。
(四)应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户供热补贴标准,高于普通居民每平方米6元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采用其他方式供暖的城市低保户一律发放现金进行补贴。
五、补贴标准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东胜地区和康巴什新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鄂府函〔2008〕355号)及《鄂尔多斯市物价局关于对东胜地区和康巴什新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鄂价发〔2008〕152号)文件精神,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0.5元,向居民收取每平方米14.5元,市本级和东胜区根据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的供热面积,每平方米补贴6元。
六、享受补贴住房面积标准
(一)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享受供热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130平方米;
副科及10年以上工龄工作人员:150平方米;
正科级:160平方米;
副处级:180平方米;
正处级:200平方米;
副厅级:220平方米;
正厅级:240平方米。
按照上述标准,每个级别一个采暖期享受供热补贴为:
一般工作人员:780元;
副科及10年以上工龄工作人员:900元;
正科级:960元;
副处级:1080元;
正处级:1200元;
副厅级:1320元;
正厅级:1440元。
(二)东胜区及康巴什新区城市户籍的无业居民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供热补贴面积为130平方米,每户每个采暖期发放价值780元的“城市居民供热补贴”票证。
七、政策要求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坚决杜绝趁发放供热补贴之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除按照政治纪律和财政法规处罚外,取消今后年度供热补贴享受资格。
其他旗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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