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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0〕68号)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包府办发〔2010〕14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利于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准确上报。

二、进一步明晰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标准依据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各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包头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各部门应急预案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一)报告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踩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犯罪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二)报告要求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1.Ⅳ级(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3.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在情况紧急且一时难以搞清全部情况时,首报可以只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后果和事件发展的趋势,其他内容可在续报中陆续上报,但首报与第一次续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在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后续阶段,主持和参与调查处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不间断地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续处置进展情况,直至突发公共事件全部处置完毕;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向市政府上报整体结论性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数据进行核查把关。如发现上报的数据有误,应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处置期间发现数据有误,属于漏报或计算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同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凡向市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事发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5.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方式。将纸质信息报告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工作时间报告电话:5148516、5148517;工作时间外报告电话:5148232,传真:5156246)。同时,将电子文本发至政务内网邮箱:btyjb@bt.com。涉密信息,通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机要局(室)经市委机要局转报或专送。

(三)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查找信息报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和改进措施,切实做好工作。要进一步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及时上报和联络畅通。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并对不按规定值班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对因不按规定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其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将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特别差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意瞒报、谎报的,要作为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联系协调,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报告和突发事件有效处置,请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附后)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516室,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所报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所报信息要准确、完整,务必与实际相符。

联系电话:5148516,联系人:张莉,传真:5148516,内网邮箱:btyjb@bt.com。

附件:1.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版式

2.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

2014年4月2日

附件1

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版式

×××政府、局(办、委)文件

×××政府、局(办、委)办公室签发人:

×××发生一起×××事故造成×××

××××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造成×××××××××××××××××××××××××××。事故原因为××××××××××××××××××××××××。目前,×××××××××××××××××××××××××××××。

接到事故报告后,××××××××××××××××××。

(联系人:×××,联系电话:××××)

编辑:×××

××××年×月×日×时×分

附件2

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

单位(公章):

姓名

职务

手机

办公电话

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

信息员

值班电话

传真

内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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