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政发〔2009〕43号 |
颁布日期:2009-07-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外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发〔2009〕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外收支管理,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加快实施部门综合预算细化管理的步伐,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外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外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2009年7月1日)
今年,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给我们地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和全局观念,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要细化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审计监督,必须“保工资、保重点、保法定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如不购车、不出国、不旅游、减少会议费等。为此,对市本级所有执收执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全部实行“收支完全脱钩”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现就进一步完善预算外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非税收入“收支挂钩”政策,稳步推进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支出必须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中,实行“政府统筹,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支出管理原则,切实提高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增强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管理,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预算内外“两张皮”的运行格局。把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统筹编制使用,并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定员定额,统筹安排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并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实现收支完全脱钩管理,彻底转变把预算外收入视为部门的自有资金的观念,使财政收支实现真正的综合收支平衡。
三、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约束,扩大预算外管理范围。从2009年起,所有执收执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所有非税收入统一审批管理制度,即“统一安排使用、市政府审批、财政审核”的综合管理方式。
㈠对执收执罚单位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经费,可按其履行职能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量大小,实行支出项目全额审批拨付办法,并纳入年度部门综合支出预算总盘子,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目的。
㈡对执收执罚单位政府确定的建设性支出或项目支出,按照综合预算盘子统一考虑项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资金,都要按照规定先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㈢对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成本核定。各执收执罚单位在履行执收执罚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本要提供相关依据,如:工本费、购置物品成本、上缴税金、手续费、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等成本性支出,由单位报送相关成本资料,财政部门进行收费成本的核定,并办理拨付。
㈣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部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㈤对事业差额单位考虑财政按一定比例只安排个人工资部分,公用经费和建设性支出全部自负的实际情况,对所收取的收费收入政府按30%-50%统筹使用。
㈥对自收自支单位考虑到经费自理,同时负担政府下达的与自身部门职能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投入大型项目经费的支出等因素,政府对所收取的收费收入统筹比例掌握在10%至20%的幅度之内。
四、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㈠各单位的大型基建支出及偿还以前年度债务,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解决。
㈡各自收自支、差额单位的调资要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同步进行,不允许擅自增发地方津补贴和奖金等增资支出。市编制办、人事局要严格控制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开支人数的增长,对于新增非税收入开资人员要严格履行人事调入制度,否则不予以增加,今后不准增加临时用工。
㈢临时性办班、培训收入等一次性收入,要严格履行市政府审批手续,待市政府批准后按标准一次性收取,财政核发一次性收费票据,办班、培训结束后票据要及时交回财政核销,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准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㈣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资金,不再缴入财政专户,但要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及资金体外循环。对票据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做好票据审查和年检工作。
五、执收执罚单位如有违反现行取消和停止征收100和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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