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99号 |
颁布日期:2013-06-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督查事项,切实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全面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同贯彻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阿党发〔2011〕9号)、《关于贯彻落实阿拉善盟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实施意见》(阿署办发〔2012〕69号)等文件结合起来,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充分发挥政策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通过项目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盟、旗重点建设项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全面落实项目促进就业机制,建立开工建设、企业空岗需求、培训需求、求职供给、备案等报告制度和相应的信息库,通过定期征集、发布、介绍、招聘、培训、互动跟踪的服务模式,促进新建项目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盟内高校毕业生进行自愿创业登记,免费参加盟内公共创业实训基地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对自主创业的盟内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不超过30万元;自2013年起,对成功创业的盟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场地租赁(含水、电、暖)补贴5000元;进入当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的,按不同比例给予房租减免,对水、电、暖等费用也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所需资金从盟、旗(区)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基地)。要以多种方式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各旗区至少要建立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或在综合性创业园(孵化、扶持基地)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专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通过自治区级标准化园区验收达标的,盟行署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重点扶持。
六、确保资金和宣传保障到位。本通知未涉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仍按国家、自治区和我盟相关文件执行。各旗区要实行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资金落实到位。要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大力宣传扎根基层、到企业就业、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用人观,积极营造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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