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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编撰《内蒙古年鉴》2016卷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内政办字〔2016〕14号
颁布日期:2016-01-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编撰《内蒙古年鉴》2016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6〕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年鉴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组织编撰《内蒙古年鉴》2016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编单位

自治区党委(包括党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府(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政协、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各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机构,各大事业单位和中直、区直企业,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家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需要入编的其他单位。

二、记录时段

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相关情况。除部分条目为说明因果关系、背景或沿革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跨越规定时段。

三、字数要求

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力求精炼。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内蒙古军区文稿要控制在6000字以内;盟市文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旗县(市、区)文稿控制在4000字以内;自治区各部门文稿控制在5000字以内;院校、企事业单位文稿控制在4000字以内。

四、报送方式

以电子资料形式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如涉及内网办公或不宜在外网上报送的,可制成光盘资料上报,同时各入编单位要出具一份书面年鉴文稿,经单位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

五、供稿时间

各入编单位要在2016年3月30日前报送文稿,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供稿的单位,要及时与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说明情况。入编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填写撰稿人员登记表,于2016年2月1日前报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可先发送传真,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须准确无误)。

六、注意事项

各入编单位所提供稿件,要经过本单位保密部门及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同志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不泄密;对于民族、宗教、涉外等敏感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口径。

各入编单位要高度重视《内蒙古年鉴》2016卷组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芙蓉何晓伟李向兵

联系电话:(0471)482527948252384825239

传真:(0471)48252384826046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自治区党政综合办公楼7楼地方志办公室地情资料处

电子邮箱:nmqqnjb@163.com

邮编:010098

附件:1.《内蒙古年鉴》2016卷供稿要求

2.《内蒙古年鉴》2016卷栏目及组稿任务分配表

3.《内蒙古年鉴》2016卷供稿单位撰稿人员登记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602/t20160204_530225.html

201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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