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志示范路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营政办发〔2012〕19号 |
颁布日期:2012-04-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志示范路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政府决定设置环保绿色标志示范路,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辆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大街北起蝴蝶泉路、南至山海大道路段为环保绿色标志示范路。
二、从2012年5月1日起,每天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色标志示范路南北方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四、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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