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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前置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盘政办发〔2015〕134号
颁布日期:2015-09-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前置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前置事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盘锦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前置事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少项目审批前置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市权限内采用审批方式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及采用核准、备案制方式的企业投资类项目。

二、精简审批前置事项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89号)要求,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深入实施并联审批制度,每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实行同级审批机制。在各阶段审批过程中,进一步精简审批前置事项。

1.项目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发改部门,审批前置调整后精简为2.5项,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对重大项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2.用地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国土部门,审批前置调整后精简为1项,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规划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规划部门,审批前置调整后精简为2项,即:①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②经批准的方案(包括日照分析报告)。

4.施工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住建部门,审批前置事项调整后精简为4项,即:①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已备案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现场踏勘表),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具体保证措施,以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④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5.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住建部门,审批前置事项调整后精简为6项,即:①施工许可证,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③环保保护设施竣工验收,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⑥土地复核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各阶段牵头单位及每阶段涉及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各项审批工作,凡是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必须保留的前置事项,不作为前置事项保留。

2.如建设项目审批中涉及到本意见以外的其他审批事项,各阶段牵头单位可在本意见中明确的各前置事项齐备的条件下完成本阶段项目审批工作,其他审批事项要求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齐。

3.国家、省相关部门对审批前置事项有调整的,或本意见中有与国家、省相关规定相违背的,遵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1.盘锦市建设项目审批前置事项表

2.盘锦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http://www.panjin.gov.cn/pjnew/xxgk/jbxxgk/zcfg/szfbgswj/content/40288bd74fb4aa8f0151a9f21cfc5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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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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