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09〕17号 |
颁布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处于农村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相对贫困问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要求,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
农村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农村低保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评定标准上浮20%确定,随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对农村低保边缘户的救助,主要是医疗、子女就学、特困户建房、节日临时救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
农村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标准,按农村低保户专项救助标准的50%享受。
三、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申请程序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县区民政部门参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22号)的规定,审批低保边缘户申请,并为批准的农村低保边缘户统一发放《抚顺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对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的转换,依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从简办理。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低保边缘户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筹集及监管,与农村低保户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五、救助的实施
各相关部门依照农村低保户救助工作的同类职责,凭《抚顺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确认农村低保边缘户的身份,实施具体救助,并记录相关救助项目的救助内容、时间、额度等。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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