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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抚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日期:2012-06-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乡村医生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村卫生室;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

三、机构设置管理及人员管理

(一)村卫生室设置。

1.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抚顺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十二五”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增设人口比例不低于每千人口比一,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转为社区建制的乡村及开展城镇化建设的开发区等不再重复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工作。

2.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其中,一体化村卫生室应以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为主,也可由乡镇卫生院领办。

3.村卫生室房屋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支持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建设。一体化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预防接种室、妇幼保健室、药房、消毒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其中治疗室、处置室、妇幼保健室、预防接种室、药房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诊室、观察区域不少于12㎡,消毒室不少于4㎡,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除按国家建设标准配备35种基本诊疗设备外,村卫生室还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政府支持建设的一体化村卫生室产权归县区政府或村集体所有,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4.推动农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市卫生行政部门设计统一卫生信息软件,县区按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要求,由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乡村医生职责及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和管理。

1.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职责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比例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人口超过40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人员配置不得超过4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村卫生室应适当配备女性从业人员。乡镇卫生院领办的村卫生室,按照服务人口0.5‰比例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充实村卫生室技术力量。

3.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对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调配,组织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不经考核直接进入村卫生室执业,身体健康者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012年底前乡村医生全部配置到位,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三)乡村一体化管理。

1.组织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下,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2.运行模式

(1)乡镇卫生院领办的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无独立法人资格。

(2)政府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即:

统一规划建设,按上级基层医疗机构规划统一建设。

统一行政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考评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人员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

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生技术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村卫生室统一基本医疗的病例、处方笺、就诊登记、传染病登记等。统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

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健全各类账、册、卡、簿,做到核算准确、手续齐全、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并定期接受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检查。

统一药品管理。村卫生室所有药品、耗材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药品价格,并进行公示。

统一工资管理。统一对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确定工资标准。

(3)其他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区)政府确定一体化管理内容。

3.进度安排。2013年底一体化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各县区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2015年底一体化村卫生室覆盖全市所有乡村,覆盖率达到100%。

(四)行政监督管理。

1.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根据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妇女及儿童保健、老年保健、预防接种、慢病管理、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重症精神病防治等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村卫生室不能提供的辅助检查等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将结果反馈给村卫生室并将信息记录于个人健康档案中。

2.规范财务管理。县(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统一绩效考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抚政发〔2011〕10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要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五)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为主,每年按比例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岗位培训,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岗位培训、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和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有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一)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药品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具体时间。按省市统一安排进度,各县区在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各确定1所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卫生室可暂缓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但应履行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考核其工作量后,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进行补偿。按省市安排时间,所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补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进一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项目按《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人次(含一个疗程),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衔接。对于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纳入乡镇卫生院的总体核算;对于在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实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要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抚顺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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