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大政发 [2013] 43号 |
颁布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公安机关将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设置配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源充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严格履行用火、用电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二、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四、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公众聚集场所,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五、凡是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用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临时查封。
六、凡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凡是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是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拘留。
九、凡是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单位内消防设施、器材,使其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单位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持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等动态性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屡治不改的;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十、凡是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对经公安机关指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
十一、发生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大影响火灾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单位和公民要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举报电话:96119。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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