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11〕26号 |
颁布日期:2011-03-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抓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省政府已向各市下达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的通知》(辽政办[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配给你们,请按此比例组织做好减排工作。同时,请根据本县(市)区“十二五”经济发展情况,算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做好统筹安排,于3月15日前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2011年减排计划上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钱志华任勇军
联系电话:26155262612654(兼传真)
邮箱:wkk2612654@163.com
附件:“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配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配表
地区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全口径
工业源+生活源
全口径
工业源+生活源
双塔区
11.2%
12.4%
(工业源)
13%
13.7%
(工业源)
8%
11%
龙城区
11.2%
12.4%
(工业源)
13%
13.7%
(工业源)
8%
11%
北票市
12.7%
13.9%
14.5%
15.2%
8%
11%
凌源市
12.7%
13.9%
14.5%
15.2%
8%
11%
朝阳县
11.2%
12.4%
(工业源)
13%
14.7%
(工业源)
8%
11%
建平县
12.7%
13.9%
14.5%
15.2%
8%
11%
喀左县
12.7%
13.9%
14.5%
15.2%
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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