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3-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办理和贯彻落实。
一、请各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认真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件,于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情况说明,办公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
二、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在本单位建立办理工作四级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处室、承办人),并将具体人员名单于7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协办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协办单位协商,不得包揽代替。主办单位要在5月31日前完成办理任务,综合协办单位的书面答复意见见面答复建议人、提案人。2个及2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各主办单位要分别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对于同类主题、办理部门相同的建议提案,提倡采取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集中答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或办理确有困难的,经与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沟通,最迟应在8月30日前办结。
四、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案办理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共同研究和协商解决办法。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呈报市政府副市长、市长研究后,确认是否能够办理,再向代表委员进行答复。对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出说明,向建议人、提案人做出阶段性答复,并列入跟踪办理计划继续办理,同时将跟踪落实计划于8月31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结后,应再次答复提出建议的建议人、提案人。
五、各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要按统一规定的格式行文打印,加盖公章。答复函及所附稿件统一使用A4纸行文。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征询意见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指派具体承办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当面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主要指领衔人),并请建议人、提案人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不得派一般工作人员代理。办结后将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和《征询意见表》报市政府办公厅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建议人、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进行“二次办理”。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重新提出答复意见,亲自见面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请建议人、提案人在“对再次办理的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如仍不满意,按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
七、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办理,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办出成效。答复意见要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督办领导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单位领导出面正式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要把群众普遍关心、代表委员意见较集中、多年反复提出、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作为本单位办理工作重点,本单位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八、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办理工作保密规定,根据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不得泄漏建议人、提案人的姓名、单位、住址、通讯方式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九、市政府将继续把办理工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将对2014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底评选2014年度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附件:1.政府系统承办2014年代表建议工作责任分解表
2.政府系统承办2014年政协提案工作责任分解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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