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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余府办发〔2012〕18号
颁布日期:2012-05-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府厅明〔2012〕71号)文件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和督导分工

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重点内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要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假借技改整合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擅自延长试生产时限等行为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

㈠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㈡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江西煤监局赣中分局负责督导)

⑴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⑵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⑶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⑷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⑸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⑹“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⑺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⑻因发生事故等原因应关闭矿井尚未依法关闭到位的。

2.非煤矿山(由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导)

⑴非法盗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⑵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⑶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⑷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⑸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

⑹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施工的;

⑺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⑻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⑼露天矿山实行“伞檐”或“一面坡”无台阶开采、一个独立山头两个以上开采主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⑽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⑾违规排放尾矿、无证尾矿库非法生产运行,尾砂池、拦砂坝未实行备案登记的;

⑿尾矿库坝体加高扩容未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延期换证继续违法生产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止生产指令未执行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负责督导)

⑴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⑵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⑶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⑷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

⑸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⑹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⑺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⑻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⑼校车未按规定喷涂统一标识,随意改装、加装座位,不按规定定期检测、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建筑施工(由市住建委、市重点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导)

⑴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⑵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⑶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5.消防(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督导)

⑴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⑵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⑶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⑷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由市安监局负责督导)

⑴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相关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企业;

⑵未在规定时限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⑷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其他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7.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督导)

无证或许可证过期生产经营,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8.民用爆炸物品(由市工信委、市公安局负责督导)

⑴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⑵向无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设(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⑶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9.冶金、有色(由市工信委、市安监局负责督导)

⑴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⑵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⑶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⑷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⑹冶金有色等行业建设项目未按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10.特种设备(由市质监局负责督导)

⑴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改造维修、无证使用特种设备的;

⑵无证充装气瓶或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的;

⑶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

⑷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的;

⑸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指令整改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㈢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㈡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县(区)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㈢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县(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㈣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成立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贺为华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重点办、市工信委、市质监局、江西煤监局赣中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陈晓泉任主任。各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也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㈡加大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㈢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㈣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同时,要着眼长远,做到“三个结合”,即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行业(领域)

检查、督查情况(起、处)

执法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非法

生产

非法

建设

非法

经营

其他违法行为

本周

合计

累计

责令

整改

(起、处)

停产、停业

整顿

(起、处)

关闭

取缔

(起、处)

经济

处罚

(万元)

处理责任(名)

本周

合计

累计

1.煤矿

2.非煤矿山

3.道路和水上交通

4.建筑施工

5.消防

6.危险化学品

7.烟花爆竹

8.民用爆炸物品

9.冶金有色

10.特种设备

11.其他

总计

检查、督查情况

检查、督查

组数

参加人数

检查企业数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注:1.第1、2、3、4项相加等于第5项;第7、8、9项相加等于第12项;

2.每月15日、30日报送相关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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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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