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萍府办发〔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0号)以及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意见》(赣水人事字〔2013〕13号),结合我市基层水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基层水利改革与发展,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明确机构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为抓手,逐步构建起以乡(镇)水务站为主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为支撑、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水利基层服务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受益群众自愿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建自管自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进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切实加强对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指导,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到2013年底,建立起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健全服务机构
以县(区)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事业站所机构限额内设置水务站,或将原乡(镇)事业站中具有基层水利服务职能的机构整合设置水务站,乡(镇)幅员面积较小的地区可以以若干乡(镇)为单元设立片区水务机构。水土保持任务较重的地方,可设置乡(镇)水务站(水土保持站);社会组织或乡(镇)根据需要成立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按照灌区受益范围或用水单元由农民自愿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或工程所有者自行设立。
(二)确定机构性质
乡(镇)水务站是承担水利服务和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由爱益农户自愿依法成立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村民理事会等社会团体;基层水利水务专业化服务队伍是提供水利技术服务的专业队伍;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是非国有、乡(镇)以下设置的自建或自管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明确机构职能
1、乡(镇)水务站
乡(镇)水务站在其辖区内承担涉水事务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1)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
(2)承担乡(镇)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信息报送和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
(3)负责农村小型水利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指导农村供水、农村水环境整治、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4)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辖区内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开展水务工作及其建设运行;
(5)承担水利水务技术推广和乡(镇)水利水务调查统计工作;
(6)协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水域及岸线、水利水务工程、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站、河道采砂等管理工作,以及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工作;
(7)完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水利工作。
2、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
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提供防汛抗旱、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农业灌溉、节水、排涝、灌溉试验、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等水利水务专业技术服务,开展水利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和知识普及等。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责由用水合作组织的章程确定。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自行确定。
(四)理顺管理体制
乡(镇)水务站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或者乡(镇)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并接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群众自治,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指导。
(五)确定人员编制
各县(区)在乡(镇)事业站所编制限额内,按照专业、精干、效能的原则以及管辖范围面积、水利设施数量、水利管理任务、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水务站人员编制,其编制数量应当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建立相关制度
为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健全完整,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村水管人员、圩堤安全人员、水库安全人员、泵站管理人员、农村供水站管理人员等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小型堤防、小型水库、泵站、农村供水站的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上述人员的管理和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深化内部改革
乡(镇)水务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水利专业知识,其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工作人员人数的80%。新聘用到乡(镇)水务站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原有人员应当通过培训教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进一步深化乡(镇)水务站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以岗定人,以岗定薪,竞聘上岗。保持乡(镇)水务站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变动须征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大力推行上岗考核制度,从2014年开始,对乡(镇)水务站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上岗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发放;建立完善乡(镇)水务站考核奖惩办法,严格绩效考核,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乡(镇)水务站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并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工资待遇等的依据。加大乡(镇)水务站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定期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市、县两级编委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保障力度
乡(镇)水务站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乡财政应当支持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开展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加大财政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乡(镇)政府应当支持乡(镇)水务站的建设,为乡(镇)水务站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水费和水利规费中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工作条件建设,并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三)建立奖惩措施
各县(区)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省编委办、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政策及措施,确保2013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水务站组建工作,确保2013年底前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完成。
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中水利改革发展部分的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予以考核;实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与农村水利投入、项目挂钩制度。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未按时达到本实施意见提出目标要求的,其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农村自来水项目、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养经费奖补等项目、资金不予安排。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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