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6-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14〕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
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中共萍乡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萍发〔2014〕5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整合审批资源、简化审批流程、缩减办理时限,拓展联合审批阶段,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畅通快捷,努力将我市打造成商务成本的洼地、政务服务的高地、配套服务的福地,促进萍乡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集中办理原则。涉及建设项目的所有部门及行政审批、社会服务等事项,都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串并结合原则。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阶段间实行串联审批模式,阶段内实行并联审批模式。
(三)同步审批原则。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通过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勘察后,所涉及的部门在阶段内集中实施同步审批。
(四)限时办结原则。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实施方案限定的时间实施审批。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装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联合审批流程
(一)联合审批流程分类
联合审批流程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三类。
(二)联合审批阶段划分
三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三)联合审批办理时限
五个阶段联合审批办理时限合计33个工作日,各阶段联合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立项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7个工作日;规划报建阶段6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四)联合审批部门及事项
1.立项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为联合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招投标事项核准等。
属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前完成,招投标有关事项核准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3个工作日或标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招投标有关事项核准不影响进入下一阶段时间,确属立项审批阶段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在流程外完成,不计入审批时间。
环保部门通过前期辅导,在立项审批阶段对建设项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为技术改造类的,由市工信委按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时间严格按照联合审批规定时限)。
在立项审批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第4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市发改委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批。
2.用地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为联合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等。
在用地审批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批。
3.规划报建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等为联合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
市消防支队在规划报建阶段开始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该审核不作为规划报建阶段前置条件,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间,但需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
在规划报建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第4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市规划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在第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批。
4.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支队等为联合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包括:施工许可、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等。
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报送项目立项文件、初步概算批准文件、经图审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或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计算式)、施工场地地质勘探报告等资料。
在施工许可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市建设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批。
5.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等为联合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预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
在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审批意见。市建设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在第6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批。市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管。
上述各阶段涉及水利、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家安全、供水、排水、燃气、供电、文物、邮政、园林绿化、水土保持、卫生、公路、交通、防震、防雷、安全规划、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林业、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列入各阶段进行联合审批。
(五)联合审批的程序
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联合审批:
1.前期辅导环节:在建设项目进入各阶段审批流程前设立时间不一的辅导期。流程为:(1)项目建设单位向各阶段牵头部门提出前期辅导申请;(2)在收到申请后,各阶段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联合踏勘;(3)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前期辅导区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全面辅导;(4)各阶段牵头部门向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书面通报前期辅导期限及进展情况。各相关联合审批部门须派出负责审批业务的科室负责人进行辅导。
辅导事项包括:(1)帮助项目建设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和申报所需材料;(2)对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3)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的表格文书,并辅导填写;(4)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前期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关意见;(5)指引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手续;(6)明确提示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专家技术审查、专项技术审查、公示和听证等。详细指引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相关审查工作,完成相关报告、评估论证、公示和听证等;(7)完成各阶段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8)对各阶段涉及其他部门有关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在本阶段组织征求所涉及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确保正式申请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工作;(9)需提供的其他辅导事项。
2.申请环节:项目建设单位。流程为:(1)准备申请材料;(2)按申请事项,分别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阶段牵头部门窗口提出申请;(3)向各阶段牵头部门提交各阶段涉及审批事项所需的材料。
3.受理环节:各阶段牵头部门。流程为:(1)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向项目建设单位开具统一的收件凭证;(3)将收到的申请材料即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4.审批环节:流程为:(1)各阶段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批;(2)各阶段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其他审批部门反馈审批意见;(3)各阶段牵头部门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组织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各部门分管项目审批的负责人和窗口首席代表或行政审核审批科科长);(4)相关联合审批部门在《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意见表》上当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部门联合审批专用章。
5.收费环节:对需收取相关规费的建设项目实行“一单清”收费。流程为:(1)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开具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2)项目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费;(3)银行窗口开具缴费发票。建设项目涉及规费减免的另行下文。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6.办结环节:流程为:(1)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根据相关联合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在《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意见表》上签署联合审批完毕意见;(2)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联合审批意见,在规定办理时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移交相关审批手续;(3)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转交相关审批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1.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要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联合牵头部门组织各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开展联合审批工作。要加大对各审批部门实施联合审批工作的考核评价力度。
2.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本阶段联合审批工作及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建立首问首办责任制、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将纳入该环节的行政审批项目、办理依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审批程序、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时限、附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汇编成册,并进行统一公示。
3.各联合审批部门要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如实、详细地向牵头部门提供联合审批事项相关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联合审批情况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
4.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萍乡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规定,不得自行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5.市监察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建设项目在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间的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实施网上监察。对违反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二)集中办理、政务公开
1.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参加各阶段联合审批的部门及其审批事项一律按要求进入。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要确保审批权向窗口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2.设立中介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吸引优强中介机构进驻,并提供中介服务。要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3.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制作一次性告知单。告知单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告知内容必须同步在政府网、行政审批网、部门网、窗口等公示。
4.在现有网上审批系统基础上建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争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五个阶段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并实现与电子监察系统有效对接。
(三)标准规范、服务到位
1.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前期辅导区,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协调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2.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3.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要通过采用“文”、“表”对应的形式,实现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的标准化。
4.与审批相关的道路放线等配套服务事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要通过制定并公布标准、条件、规格、质量、要求等方式,交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审批部门通过提供服务与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联合审批时限,不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专家技术审查、专项技术审查、公示和听证、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审批咨询服务、前期辅导工作时间。
(二)在用地审批阶段,建设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时,征收集体土地(含拆迁)和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时间,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时间,以及使用需公开出让的土地时,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其所涉税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对需国家、省和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上报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省和市政府上报审批所需材料。
(四)各联合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
附件:1.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程序图
2.萍乡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3.萍乡市市本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4.萍乡市市本级房地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萍乡市市本级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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