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5-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指挥得当且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人员由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及市有关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督促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7.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8.督促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9.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10.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
11.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2.督促冶金、机械企业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1年底完成一批试点。(市安监局负责,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3.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
14.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5.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16.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督促城区内的加油站加装阻隔防爆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7.督促自备加油装置的交通运输、物流储存等企业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8.督促有煤气发生装置的企业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9.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督促落实重型载重汽车、半挂载重汽车安装行驶记录仪。(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配合)
20.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质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21.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22.督促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安监局配合)
23.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24.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2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部署、同时安排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安监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各县级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要制定安全规划,并于2011年内完成。(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6.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二)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27.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的产品,鼓励使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的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粮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赣州火车站、赣州供电公司、赣州机场分公司负责)
28.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江西证监局赣州分局配合)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29.依据省政府制订的产业结构目录,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进行强制淘汰,并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配合)
30.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31.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小、散、乱、差”矿山整顿和治理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市发改委、市矿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32.不批准新开办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不批准开办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坚决查处煤矿非法转让行为,对资源枯竭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大幅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矿管局分头负责)
33.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小化工项目,限期搬迁处在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入区,限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市发改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三、多措并举,强化安全监管
(一)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
34.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水利、消防、建设、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信、商业、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5.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强化县(市、区)、乡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实施《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装备水平,着力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6.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市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3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38.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的执法,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交通运输、城建、质监、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39.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分别由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分级挂牌督办,其中较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较大安全隐患,由市安委办或者市安监局在政府网站或者地方主要媒体公告。(市安监局负责)
(五)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41.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
度。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4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43.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工负责)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4.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45.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及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46.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告知及职业危害申报,严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制度,强化健康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档案。(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7.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岗位职业化。要针对职业健康职能划转安监局的实际情况,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各级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等。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解决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配合)
(九)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48.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元,乡镇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49.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50.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以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1.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配合)
52.积极稳妥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承保公司要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安监局牵头,江西保监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3.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分头负责)
54.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及市有关监管部门配合)
5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严格要求,使《通知》主要精神家喻户晓。(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配合)
四、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56.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
委会按年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市安监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57.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市安委会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8.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9.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江西证监局赣州分局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60.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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