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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决定》(益常发〔2014〕5号),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东部新区、迎风桥镇、长春镇、谢林港镇、沧水铺镇、衡龙桥镇和新市渡镇的全部,新桥河镇、兰溪镇、岳家桥镇、龙光桥镇、泥江口镇、泉交河镇和笔架山乡的部分)1058平方公里控制用地范围内山体水体的保护与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山体,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相邻道路(包括已建成和已规划的国道、省道和城市主次干道)标高为基点,相对高度超过15米,坡度25°以上,以山体的相对高度、坡度、地表植被、基底面积大小等基本要素为基础,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生物多样性特征比较明显或某一特征显著的自然山脉和丘陵岗地。本办法所称水体,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生物多样性特征比较明显或某一特征显著的,综合考量其地理位置、面积容量、水源用途等因素,以相对稳定的陆地为边界的江、河、湖、塘、池、水库、排水干渠、水源涵养地、湿地和地下水等。

第二章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指导与之相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范围、保护界线与保护级别,编制山体水体保护名录,负责牵头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用以指导、规范开发利用行为。

第五条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自然山体水体进行普查的前提下,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性质和空间结构为基础,运用生态敏感性分析和土地利用生态适宜性评价,编制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专项(控制性)规划。规划要确定具体保护名称和范围,界定相关保护内容,限定开发利用行为;

(二)规划方案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赫山区、资阳区政府和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修改完善;

(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规划方案;

(四)规划方案向市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五)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第六条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然山体水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城乡建设规划许可审批中落实的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其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地、城市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其权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具体的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并按程序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由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工作,住建、水务、林业、环保、城管、民政及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第八条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体水体,根据其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与多样性特征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分一级和二级两个保护级别予以保护。其中,一级保护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重点范围为:

(一)会龙山、云雾山、寨子仑及其周边水库、碧云峰、资江、志溪河、兰溪河、梓山湖、皇家湖、秀峰湖、迎风桥水库、鱼形山水库、四方山、鹅羊池等维系规划区域内生态安全与生态景观的山体与水体。

(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范围内及其环境影响地带的山体与水体。

(三)自然河流、水库及其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储藏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的山体与水体。

(四)城市主要门户、重要景观节点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山体与水体。

(五)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历史街区、名胜古迹、名镇名村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及其环境影响地带的山体与水体。

(六)国防工程、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范围,高压供电、供水管道、通讯、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的山体。

(七)一级保护自然水体核心集水区范围内的自然山体和丘陵岗地,一级保护自然山体构成景观系统的自然山体和丘陵岗地,具有相应保护价值的文化遗址和地质遗迹的自然山体,均应列为一级保护山体。

(八)属于城市干线水系、景观价值较高、系统特征明显、功能作用显著的自然水体,综合考量其地理位置、面积容量、水源用途等因素后,应列为一级保护自然水体。

第九条一级保护自然山体严格控制进行任何与山体自然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与利用,一级保护自然水体严格控制进行任何破坏水体生态功能、影响水质的开发与利用活动。二级保护自然山体水体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受保护的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以区域界定和分界实测为基础,实地设立保护标志和界址标识,依法强化刚性保护,建立举报机制。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列表》(见附件)的规定,健全相应工作和责任机制,对所列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和规范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自然山体水体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专项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纳入规划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办理山体开挖和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尚未征用地段上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应遵循本办法规定,严格制定控制条件,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对自然山体水体造成损害。对中心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受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要依照相关控制性规划,落实相关单位监管责任,防止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的义务。属城市风景区和公园内的自然山体水体,由景区和公园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城市风景区和公园以外的山体水体,由管理单位和使用权人负责保护。

第四章自然山体水体的利用与修复

第十四条因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旅游景观、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挖山、填水或新建建(构)筑物对规划保护的一级与二级自然山体水体进行利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一级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进行开发与利用的,相关管理主体和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遵照《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专项(控制性)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后,编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由市级规划例会审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中涉及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确需挖山、填水或新建建(构)筑物而对规划保护的一级自然山体水体进行利用的,经征询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由市级规划例会审定实施。

(二)对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进行开发与利用的,应按前款规定编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经专家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公示,经市级规划例会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由区级政府(管委会)行使审批权的项目依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对一级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进行开发利用的,在区级政府(管委会)审查前,由区级政府(管委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对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进行开发利用的,经区级政府(管委会)审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新设矿权,受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内已设矿权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已设立矿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限期收回矿权。

(二)用于采矿、挖石、取土的山体,自然面貌尚未遭到破坏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运用规划行政调节手段进行用地置换,并在原出让地块内设立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区域。

(三)用于采矿、挖石、取土的山体,已局部开挖但尚可恢复山体基本面貌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回填复绿。

第十六条用于商业、住宅、工业、仓储等项目建设用地内的自然山体水体,尚未开挖填埋或已局部开挖填埋但尚可恢复山体水体基本面貌的,应在生态恢复的基础上予以保留或改造,作为居住小区或建设项目的绿地和景观水体。

纳入规划保护范围的自然山体水体,其部分遭到破坏的,依现有管理职责划分,分别由林业、国土资源、住建、水务、农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查明责任人,责令并监督其恢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管,实施审查评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采矿、挖石、取土及工程建设等开挖山体活动的审批与监督检查;林业、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水务、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水体管理与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自然山体水体内乱葬私葬坟地的监管检查。未明确事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建立联合巡查和综合执法制度。赫山区、资阳区政府和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巡查队伍,定期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与利用进行巡查和综合执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擅自侵占、开挖和破坏自然山体水体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住建、水务、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与自然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或疏于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重大损害的相关管理主体、部门及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审批占用山体水体、擅自调整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范围和审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一律无效,并由监察部门对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与城市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历史名胜、人文景观、文物保护等直接相关的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管理主体

(职能部门)

管理职责

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保护自然山体水体;

2.制定自然山体水体的生态保护方案,控制与调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

3.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内的破坏自然山体水体等行为;

4.依法对保护范围内的污染单位(项目)采取关闭、停业、治理等措施,负责保护范围内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变迁;

5.积极做好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宣传教育与规划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

1.牵头进行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的普查工作;

2.组织编制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明确界定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界线与规划控制界限;

3.严格依照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专项规划,做好自然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工作;

4.协助其它职能部门进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联合执法工作。

市财政局

1.协调自然山体水体生态补偿保护机制的制定与实施;

2.负责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修复建设的资金评审。

市林业局

1.依法履行自然山体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2.依法履行自然水体保护范围内湿地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

3.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破坏森林资源、湿地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4.加强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

5.对破坏山体、湿地的,责令并监督其限期恢复,并就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

市国土资源局

1.依法履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保护和矿山监管工作;

2.配合做好各乡镇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边界和规划控制范围划定工作;

3.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协助其他职能部门进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联合执法工作。

4.负责制定保护自然山体水体生态补偿制度。

市水务局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范围内的水功能区划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2.依法严格保护自然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水库、河道、灌溉渠道等;

3.负责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与监测,监督江河、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4.依法查处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范围内各类水事违法的行为。

5.协助其它职能部门进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联合执法工作。

市住建局

1.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自然山体保护范围内所管理的公园绿地内的林木保护职责,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2.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自然山体保护范围内所管理的公园绿地内的自然水体保护工作,开展水上垃圾清理工作;

3.负责公园绿地内自然山体水体排污系统、环境卫生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4.协助其它职能部门进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联合执法工作。

市环保局

1.依法对影响自然山体水体资源的情况实施监控,负责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

2.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自然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职责;

3.负责水环境质量及其流域污染源的监测,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

4.协助其它部门进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联合执法工作。

市民政局

1.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会同有关单位统一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

2.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在城市规划区自然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乱葬坟墓的监管查处工作。

市旅游局

科学规划旅游景区发展,合理适度开发自然山体水体,积极倡导绿色生态旅游。

市监察局

1.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与国家公务员、市属企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决定、命令的情况。

2.查处监察对象违反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市农业局

1.加强农业环境检测,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2.全面禁止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严格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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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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