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4-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联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联接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螺丝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期限满15年的“螺丝瓶”一律停止使用,未满15年的“螺丝瓶”可使用至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
二、全市各钢瓶检验站对使用期限满15年的“螺丝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不得再次进行检验。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已到期的“螺丝瓶”及时送钢瓶检验站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三、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并按照规定进行充装。严禁对报废钢瓶、超过安全检验周期的钢瓶、非自有产权钢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进行充装。
四、严禁将报废钢瓶转移到外地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翻新报废钢瓶、伪造钢瓶检验标志充装使用。
五、对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六、广大市民要以安全为重,积极支持“螺丝瓶”停用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钢瓶。对非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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