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7-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省运会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湖南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即将在我市召开,为确保届时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参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娄底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业经营服务者及行业组织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行使价格权利,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省运会期间价格秩序。
(一)各行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服务价目表和公示板(牌),如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商贸流通企业要诚信经营,自觉杜绝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禁止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三)各餐饮业、旅店业经营者要自觉维护正常的行业价格秩序,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欺骗消费者,省运会指定接待酒店要严格按照签约价格执行,非指定接待酒店应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禁借机涨价、搭车涨价。
(四)省运会定点副食品生产供应企业要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恪守合理利润底线,严禁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借机涨价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控市场价格牟取暴利。
(五)各旅游景区(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景区(点)收费公示格式、内容进行价格公示,严禁擅自提高价格、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六)各客运公司、汽车站、火车站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涨价、票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行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
(七)各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机动车保管收费标准,未办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审批的不得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标价、多计停车时间、收费不给票据等行为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
各行业组织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互相串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全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动态监测,对苗头性、倾向性价格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遇有价格异常波动,要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价格应急工作预案,确保省运会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服务省运会的重点场所和指定的主要副食品供应企业商品服务价格的检查巡查力度。要在重点区域或单位派驻检查人员蹲点监督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借机涨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省运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物价部门要建立省运会期间价格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必要时要在重点区域设置价格咨询投诉站,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价格纠纷、化解价格矛盾。严格执行价格举报值班制度,做到领导带班、专人值守,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做到有报必接,接之必办,办之必果。
三、工商、质监、商务、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责,积极配合物价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省运期间的价格稳定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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