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5-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三)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在具体项目核准、审批、备案阶段,须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核准。
二、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出效率低等项目,要限制供应土地;对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项目,要禁止供应土地。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目录。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六)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发〔2008〕11号)文件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他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应按规定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并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对改变《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或约定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或按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七)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划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划拨土地范围,除军事用地、廉租房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八)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划拨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按划拨或出让土地总价款的3%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用地单位履约情况,扣除或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加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要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要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并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落实优惠政策。
三、全力推进开发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十)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十一)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园区。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十二)逐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5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2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发展集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园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
(十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开发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对工业用地出让10年内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应当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进行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市场评估价进行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其他土地受让方受让土地,必须满足开发园区、工业功能区的相关功能定位要求。对在开发园区内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经收回重新配置,用于工业项目;对未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应通过积极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鼓励企业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腾出土地来安排其他项目用地。
(十五)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面积。
四、全面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十六)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除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严禁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七)依法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县(市)、区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十九)加强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开发丘岗地、疏林地等农用地,要进行科学论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地进行。农村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要优化路网结构,节约使用土地,节省投入,搞好流量预测,合理规划设计。水利设施建设、调整,可结合土地综合整治,优化配置,以节约资源。
(二十)大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要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鼓励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对被征地农民推行集中安置或实行货币安置,县(市)区政府对村民自愿退宅基地,应给予奖励或补助。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利用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闲置土地资源等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实行问责制。
(二十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经信、财政、统计、监察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三)建立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二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非用地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二十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要认真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建立以公顷平均投资强度、公顷平均产出密度、公顷平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效益评价机制,按年度评选和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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