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3-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调整完善市、区规划管理事权,理顺市、区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市、区两级规划管理责权
根据《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咸宁市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咸宁市城市规划区面积674平方公里,包括:东至咸宁市与武汉市的行政界线以及咸安区贺胜桥镇的花坪、黄祠、万秀村,咸安区横沟桥镇的凉亭垴、群力村;南至咸安区马桥镇的高赛、曾铺、鳖山村;北至嘉鱼县行政界线;西至咸宁与赤壁行政界线、旅游新城的边界以及咸安区汀泗桥镇的黄荆塘、古塘村。咸宁市主城区面积165平方公里,包括:咸安区三个办事处以及向东拓展至咸安区横沟桥镇,向北拓展至斧头湖,向南拓展至咸安区马桥镇,向西拓展至旅游新城。
(一)市、区城乡规划管理范围。
1.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根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咸宁市主城区范围的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市级行使。市城乡规划局及其城区分局、咸安分局履行咸宁市主城区(165平方公里)范围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咸安区不再行使咸宁市主城区城乡规划职能。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是:
四至界限:以马桥河、王山寨山脊为界,北边为市级规划管理范围南侧界限;以潜山、双龙山、孝子山等自然山体、武广高铁以及桂乡大道以西外拓2公里为市级规划管理范围西侧界限;以京港澳高速、桂乡大道以东外拓2公里以及咸通高速东北外拓1.5公里处为界的规划范围为市级规划管理范围北侧界限;以咸通高速东北外拓1.5公里处为界的规划范围为市级规划管理范围东侧界限。
行政辖区:包括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的沿河村、大畈村、双泉村、浮山村、旗鼓村、杨下村、龙谭村、余佐村;官埠桥镇的泉湖村、张公庙村、河背村、官埠村、渡船村、小泉村、栗林村、甘鲁村、马鞍村、石子岭村、湖场村;横沟桥镇的付桥村、孙祠村、李堡桥村;向阳湖镇的铁铺村、广东畈村;马桥镇的胡坦生产组、潜山村、马桥村、严洲村、金桥村、樊塘村和潜山林场。
2.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市主城区(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区域以外的咸安区行政区域全部纳入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由咸安区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3.“五城二区”及重点发展区的规划管理职责。工业新城、职教新城、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旅游新城及武咸快速路两侧各1000米内区域由市政府直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管理。咸安新城、向阳湖生态农业示范区、金桂湖低碳经济示范区和咸安经济开发区由咸安区管理。
(二)市、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咸安区负责组织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镇(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三)市、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咸安区负责区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
区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火车站、机场、港口、铁路编组站等重大交通枢纽工程,市、区级及以上投资的水厂、电厂、垃圾处理厂、天然气站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国家、省重点工程,跨县域的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批。
(四)市、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
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理证)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履
行城乡规划批后管理职能;其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理证)擅自建设的,属城管监察范畴,由市城管执法局履行城乡规划批前管理职能。
咸安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二、强化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统一土地管理。明确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的土地管理职能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
(二)规范土地收储。推行市级城乡规划管理区域内土地收储“五统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解决土地多头供应、多头管理的难题。
(三)规范收益分成。明确市、区两级土地净收益分成比例,体现两个积极性。
(四)完善部门管理体制。在市、区两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范围确定后,市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管理区域应作同步调整,相互对接,避免市直各单位管理范围不一致,导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保证市、区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取得实效。
三、加强乡镇城乡规划工作
(一)加强机构建设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人员编制,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村镇规划管理岗位。要支持乡(镇)一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二)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三)强化依法行政水平。各地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违反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审批。禁止擅自越权审批或者超出委托范围进行审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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