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武政〔2014〕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
(四)预案体系
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重点排污单位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设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主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和市园林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
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办),在市环保局办公,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专项应急办主任,负责专项应急办的日常工作,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收集整理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专项应急委进行报告。
(二)职责分工
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照本预案,编制所辖区域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专项应急办备案。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本地的各项任务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拆迁工地和秸秆焚烧管理,并将情况及时报专项应急办。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编制部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各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专项应急办。
(1)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区、跨部门的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市环保局:承担专项应急办的职责。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与市气象局会商,对大气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警;制定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名单,督促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加大对冒黑烟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的整治力度。
(4)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气象预报和预警,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修正;与市环保局会商,对大气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警并及时发布;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组织落实;督促名单中企业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订限产、停产计划。
(6)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确定停止施工工地类别,并组织落实。
(7)市城管委:负责开展道路扬尘、渣土遗撒及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大气污染源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压尘的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停止违法建设拆除施工和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和管线维护维修工程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的施工,加强工程周边环境管理。
(8)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大气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采取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监督指导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落实收储空地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1)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管。
(12)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环保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组织安排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运动和暂时停课等工作。
(1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
(14)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接入中心城区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15)市水务局: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16)市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落实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严格监管,预防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做到防控结合。
3.及时预警,强化宣传。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密切关注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时分析、预测,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部门联动,分工协作。根据大气污染来源众多、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整合、合理调动各区、各部门现有的应急队伍和资源,分工协作、紧密配合,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分析、预测,并将相关信息报告专项应急办。
(二)预警分级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和危害程度,将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三级:
三级(黄色预警):武汉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连续48小时以上在201至300之间(即重度污染),经预测,未来48小时以上AQI指数仍将在201至300之间。
二级(橙色预警):武汉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连续36小时以上在301至500之间(即严重污染),经预测,未来36小时以上AQI指数仍将在301至500之间。
一级(红色预警):武汉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连续24小时以上为500(即极重污染),经预测,未来24小时以上AQI指数仍将为500。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条件
1.预警发布条件。经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预测武汉区域空气质量将达到预警条件,且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及时向专项应急办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
2.预警解除条件。经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预测武汉区域空气质量将不满足预警条件,且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及时向专项应急办提出解除预警的建议。
(四)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三级预警,由专项应急办发布与解除;二级预警,经专项应急委批准后,由专项应急办发布与解除;一级预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专项应急办发布与解除。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当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专项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批准预警发布时,全部或者部分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在应急响应期间,增强或者取消部分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在批准解除预警时,继续保留部分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专项应急办应当在2小时内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取消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措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三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如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运动。
(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通知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适当增加急、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向全市发布以下倡议: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适当调整产能,严格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气象局负责在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2)市环保局加强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督促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冒黑烟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的整治力度。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将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产量缩减10%以上,并检查落实情况。
(4)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的管理。
(5)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3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建筑工地(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渣土运输;停止拆除违章建筑作业;加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露天烧烤等大气污染的管理。
(6)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土地储备空地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理。
(7)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禁止渣土车在三环线内通行,加强对禁、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查处工作。
(8)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管理。
(9)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二)二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三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向全市发布以下倡议:
(1)机动车未行驶时,应当及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
(2)增加轨道交通及其他使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的运力。
(3)公众、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将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产量缩减20%以上,并检查落实情况。
(2)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和督促混凝土搅拌站停止作业(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的管理。
(3)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5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和管线维护维修工程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的施工。
(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禁止渣土车、搅拌车、小型客车当日对应车牌尾号前后两位车辆在三环线内通行。
(5)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停止接入中心城区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并加强周边环境管理。
(6)市水务局负责停止所有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并加强周边环境管理。
(7)市园林局负责停止所有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加强周边环境管理。
(三)一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在二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市教育局视情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2)市公安局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采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3)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场所营业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将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产量缩减30%以上。
(2)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10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禁止渣土车、搅拌车在三环线内通行,小型客车(含公务车)实行按照车牌尾号单双号在三环线内通行。
五、信息公开
经专项应急委批准后,专项应急办应当将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形成新闻通稿;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应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媒体,增强信息公开力度,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市环保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
六、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程序和方式,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报专项应急办备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变动随时备案);在接到专项应急办通知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16时前将工作执行情况报专项应急办。
专项应急办、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
七、总结评估
专项应急办负责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程序、措施和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针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专项应急办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二)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专项应急办负责专家技术保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救护应急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台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四)宣传保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事件,形成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九、附则
本预案由专项应急委负责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武汉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武政办〔2013〕53号)同时废止。
正文:GGL201416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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