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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工业经济下行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对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按每新增产值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当年“进规入库”的重大工业项目,按当年每新增产值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推进技术改造。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对符合《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荆财企发[2009]62号),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额的3%予以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一年,不超过50万元,且贴息总额不超过应付银行贷款利息。安排2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升级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对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且上缴税收增速超过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增速的重点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鼓励引导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且当年出口实现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投产且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每100万美元奖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对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且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设立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帮助有市场、有效益、有后劲的重点产业领军企业、成长性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借款企业要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借款当年底全额收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七、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认真贯彻《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荆发[2011]12号),切实抓好“五四三”扶持政策的落实。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定点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100-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经信委)

八、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实行临时性“降缓补”政策,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由企业自愿申请,降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0%确定;对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6个月,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长至12个月;对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无人员失业的企业,按照《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2]57号),可申报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建立缓税降息机制。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加快工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进度;对依法享受税收减免、实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缩短返还时限,做到即征即返;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及整体出售,依法减免相关地方税收;对出口退税企业加快退税进度。加大工业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降低重点企业贷款上浮利率。(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

十、鼓励荆门城区老工业区企业退城进园。认真落实中央、省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有关政策,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对荆门城区老工业区退城进园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在退城进园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其他服务性收费不得超过标准下限的3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本意见适用于东宝区、掇刀区、荆门高新区,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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