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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3〕9号

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

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项目支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级财政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包括市本级财政专项和上级财政对我市转移支付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市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市级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市直各预算部门的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按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绩效目标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将部分环节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九条各评价主体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可同时协调、联系审计部门,采纳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实现审计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实、查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三章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市本级财政专项和上级财政对我市转移支付的项目。重点对下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一)市政府确定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出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

(三)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四)社会关注度高、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项目;

(五)“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

(六)上级对我市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由使用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由财政部门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具体。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后,随预算同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且绩效目标发生相应变化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根据项目特点,适用于不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要会同预算部门逐步建立黄冈市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绩效评价组织者选择使用。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标准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评价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指定项目实施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各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由财政部门评价的项目,应当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作为其改进预算管理、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项目单位落实。

第二十九条由预算部门评价的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应当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有关部门实施绩效问责和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奖惩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突出的,应当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调整项目或调减项目预算、取消该项目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部门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预算部门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绩效评价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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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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