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伊政发〔2009〕32号 |
颁布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意见
伊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地质矿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性基础产业,它对后续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广泛的产业关联和联动效应,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的资源型地区经济发展更起着独特的支柱作用。我市是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经过多年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林业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支柱产业。但目前伊春林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地质勘查总体程度不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缺少统筹规划,开发利用水平还处于低层次运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把矿产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经济发展全局,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兴市”战略,按照“保护优先、整装勘查、系统规划、点状开发、因地制宜”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思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原则。一是优化配置原则。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配置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矿产业和重点骨干企业集中。二是依法管理原则。实现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三是科技创新原则。加强先进技术引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四是集约化原则。加快企业体制创新,培育壮大优势矿产业和骨干企业,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开发、深度开发和综合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五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性,环境保护的有效性,矿业支持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三)实现目标。到2015年,矿业经济占全市工业经济的比重达80%以上,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达30%以上;矿产品精深加工实现增加值占矿业经济增加值的比重达90%以上;矿业经济实现税收年均增长20%,占财政总收入比重30%以上。矿产业成为全市的支柱产业。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植被恢复率达80%以上;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达标率达90%,废水回收利用率达90%以上,废渣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开发重点项目:铁力鹿鸣钼矿、红旗山铁多金属矿、铁力二股东山铁多金属矿、乌伊岭美丰高松山金矿、浩良河大理岩矿、五星熔剂灰岩矿、五星大理岩矿等,努力构建起西林钢铁集团600万吨钢、浩良河500万吨水泥、铁力1万吨钼的矿业发展格局。
二、加大勘查力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四)鼓励和支持矿产勘查。根据各县(市)区局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围绕金、铅、锌、钼、大理岩、白云岩、膨润土、砷等优势矿种,特别是铁力二股至翠宏山多金属成矿带,进行重点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接续基地。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和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广泛搜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资料。鼓励商业性资本进行地质勘查。支持和引导有实力、并在伊春投资建设冶炼等精深加工的企业进行风险性勘查,提高资源占有率。同时,鼓励和引导大中型矿山企业进行深、边部找矿,挖掘矿山资源潜力,增强矿山企业发展后劲,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五)构建合理的矿产开发投入及利益分成机制。依法保护探矿权人的经济利益,有效降低勘查风险,保证地勘单位专心从事勘查活动,实现地勘单位获利、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明确管理权限,避免企业之间打乱仗,贻误开发的最佳时间。
(六)用好用活林地政策。各级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地勘单位解决临时占用林地问题。同时,针对全市处于高寒地区、年度内野外地质勘查时间短的实际,在加强防火管理的同时,对地勘单位实行特殊的政策,派驻专职防火检查员,专司地勘单位防火之责,除防火“紧要期”外,应尽量减少因防火而停止勘探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
(七)完善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在完善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分类规划、分项规划和单体项目规划,并与全市有关专项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经济区划等其他规划之间搞好衔接,统筹区域内环境保护、交通等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等体系规划,协调统一发展。
(八)严格布点,有序开发。依据矿产空间分布特点和潜在矿产资源的分布规律,合理确定矿产开发区的布局和规模,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对各类矿产资源,有的要禁采,有的要限采。限制项目法人,一个矿只能由一家或者两家大型企业负责开采,其他企业想参与,必须与先期进入企业合作,不允许另建小矿点。
(九)以保护环境为前提,集中进行冶炼加工。严格控制冶炼厂的建设,严禁一处采矿点上一个冶炼厂。特别是产量比较低的采矿点,必须集中到一处进行冶炼加工,今后新上冶炼项目,都归集到西林进行。
(十)搞好资源配置,控制产品流向。各级政府要引导优势矿种开采企业,将原矿产品或粗加工产品优先按市场价供应市内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提高我市优势矿种在本市销售、就地加工的比重,降低我市矿业经济的物流成本。特别是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引导鼓励市内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同优势矿种开采的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或组建企业集团,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形成完整产业链条。还要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矿产品行为。
(十一)严格审批程序,实施总量控制。对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开办矿山企业手续。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监督。
(十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在全市工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十三)做大做强西林钢铁集团。利用钨、钼资源优势,发展特钢、合金钢品种,形成具有特色的粗钢——特钢产业体系,增强铁矿自给能力。全面提升大西林铁矿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在3年内,使西钢集团所属翠宏山金属矿要达到年产100万吨矿石生产能力。同时,力争在黑龙江省内铁矿、熔剂用灰岩等资源获得上有较大的突破,实现熔剂用灰岩100%、铁精粉40%以上自给,为西钢集团在“十一五”末期发展成为产能500万吨、销售收入200亿元、利税总额24亿元的钢铁集团奠定基础。
(十四)全力以赴争取开发鹿鸣钼矿,壮大全市矿产经济。充分利用国家确定的林业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和省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建设以及省政府支持伊春开发铁力钼矿的政策和有利条件,争取国家在钼矿资源开发上给予支持,尽早开发铁力钼矿,使之成为全国最大的钼矿之一,成为全市工业经济的支柱。
(十五)实行大矿大开,推进规模化发展。采取招大商、开大矿的原则,引进经济、技术、管理实力较强的大公司进行系统规划、规模化开发。特别是在目前中信集团金属公司与有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达成收购初步协议,准备大规模开发并作出了承诺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支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六)做优非金属矿,拓展矿产资源开发新领域。利用非金属矿产种类较多、分布广泛的优势,按照市场需求,把“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一大项目体系进行建设。在进一步搞好水泥用大理岩开发的基础上,加强对其他非金属矿开发利用的研究工作,寻求同非金属开发利用先进地区的合作,搞好非金属矿产品的精细加工,不断提高非金属矿产增加值。
五、整顿矿业秩序,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十七)提高商业性地质勘查准入门槛,推进整装勘查。为了避免在重要矿区、重点成矿区带设置的探矿权小、多、密的问题出现,必须提高地质勘查准入门槛,以多找矿、找大矿为目标,积极鼓励那些有资金实力的大公司,对我市重要成矿区带进行整装勘查。
(十八)严格整治矿产资源滥探、乱开现象。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进行领导与协调。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对目前90多个探矿权和135个采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拿到探矿证一年以上,圈而不探或炒卖矿权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对已经批的一些矿点,要重新排队;对证照不齐全,没有征占林地手续,达不到开采规模和环保,安全生产、森林防火不达标的矿山企业,依法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打击非法探矿和采矿以及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矿权等行为,对破坏资源的小矿点,一律查封。
(十九)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按照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战略投资者、精深加工企业集中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分矿区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对现有不符合矿权设置条件的采矿企业,采取联合兼并、参股重组以及拍卖出让等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淘汰关闭生产规模低于我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标准的小矿。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十)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建立以优势矿产资源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资本和利益分配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科技水平。
(二十一)开辟多元投资渠道。建立健全以矿产企业单位为主体,政府引导的矿业勘查与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矿业高科技开发的信贷和风险投资模式,对矿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技改、中试和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政策倾斜,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二)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三废”综合利用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替代资源和二次资源,使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二次开发、循环利用。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环境友好型矿业
(二十三)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实施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矿山新开和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审批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坚决控制矿山企业的“三废”排放,依法查处采选矿企业违反环保法的行为。
(二十四)严格把握矿产资源开发的底线。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限制矿产资源采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开采矿产资源;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在铁路、水库、河流和军事设施等附近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二十五)加大废弃矿山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对现有生产矿山,坚持“谁开采、谁复垦、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对历史遗留的开采过的矿山,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快环境恢复治理步伐。
八、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安监、资源林政、监察、工商、公安、财政、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重点任务,落实保障措施。
(二十七)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矿山企业和广大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促使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科学开采,进一步增强依法勘查与开采的自觉性。
(二十八)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资源林政、监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矿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维护全市矿业发展的秩序。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矿违法行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矿业发展宏观调控,认真履行好审批、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市经委要做好矿业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资源林政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占用林地的检查及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市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水土流失、侵占河道以及矿山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业税费征收;市公安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加大服务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支持矿业发展的意识,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重大矿业项目审批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矿业项目宣传推介力度,落实对外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提高矿业招商引资水平。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发挥矿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市场服务、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防止和避免无序竞争。加强对矿业企业电力、原材料、运输、资金等生产要素协调,做好投资主体的项目申报、人员培训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加大矿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为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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