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3-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双鸭山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现就贯彻落实《规划》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安排和部署,对于指导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充分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依据《规划》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投入,确保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四、高度重视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鼓励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企业。
五、加强矿业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返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业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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