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综〔2010〕19号 |
颁布日期:2010-03-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项目用地管理,规范养殖项目用地行为,保证全市养殖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有力推进养殖业产业化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查处和纠正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机以发展养殖业为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违法用地行为。现就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对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增强全市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理和使用土地的观念,纠正和查处养殖项目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养殖项目用地管理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保障。
二、检查范围
自2005年以来已批准的各类养殖项目用地。
三、检查方法及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采用逐宗实地检查、核查用地情况、实量实测的方法,重点检查已批准养殖项目用地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用地范围、批而未用、少批多用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按批准的养殖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
四、处理办法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和不按批准的养殖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对于不按批准的养殖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按其不同土地权属性质分别予以处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工作步骤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从2010年2月10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本辖区内2005年以来经批准的各类养殖项目用地逐宗地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康志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侯鸿雁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刘振国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
赵洪生市农委主任
张哲林市城管局局长
罗柱石市林业局局长
江滨市公安局副局长
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此次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确保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实现市政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各直属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发挥主导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直属部门要精心组织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成立领导机构,统一行动,扎实推进,保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养殖项目用地专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三)确保数据真实。各县(市)区政府、各直属部门要如实填写检查情况,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发生谎报、瞒报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把握政策界限。各县(市)区政府、各直属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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