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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牡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5-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2010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提高执行力,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新一轮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市政府所属部门平级并由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考核方式

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对各县(市)、区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中依法行政部分和对市直机关(单位)考评主要共性工作目标中法制建设部分考评一并进行。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标准见附件1、2)。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日常备案审查,了解被考核单位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层级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审查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或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了解被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调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了解被考核单位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合法、到位;

(三)听取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四)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单位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五)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四、奖惩办法

(一)对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未达标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辞职。

(三)对在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各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好组织指导、督促落实和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职责,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布置本级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抓紧开展有关工作,切实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要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改进工作方法,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和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科学设定考核目标,逐项分解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机构改革,将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逐项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有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体系健全、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使相关机构、岗位的执法责任既不交叉重复,又不过于集中或者存在疏漏,避免考核标准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考核目标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6月底之前印发,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完善评议考核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准确。各地、各部门要在不断总结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部门的好做法,全面、客观地评价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要求,细化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采取明暗结合等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对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注重听取公众意见,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准确。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档案和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将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奖惩等情况整理归档,作为年终评议考核依据。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四)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层级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优化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市自今年开始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登记制度。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将办理完结的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每季度初10日内由本部门法制机构严格审核后,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上一季度行政执法行为登记台帐(见附件3)。今年第一季度的登记台帐要在7月10日前,与第二季度台帐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登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要作为今年全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重点,予以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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