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8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共3件应予废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1、2002年5月20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牡政发〔2002〕18号)。
2、2005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4号)。
3、2007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牡政办发〔2007〕24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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