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哈政办发〔2009〕11号 |
颁布日期:2009-12-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煤、电、人工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磨盘山供水工程的竣工并投入使用,导致我市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鉴于磨盘山为国家一类水源,其水质优良,已经达到国家106项指标,可以保证全市居民用上优质水、健康水和放心水,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报告书》,我市通过充分论证、慎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消化和居民承担的方式积极稳妥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以磨盘山为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水源的供水价格,仍按照哈政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80元∕立方米调至2.4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2.40元—7.00元∕立方米统一调至4.30元∕立方米。
三、特种水价(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由现行7.00元—10.00元∕立方米统一调至16.40元∕立方米。其中,对洗浴票价在每人次10.0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普通浴池用水实行优惠政策,按照10.00元∕立方米执行。
四、此次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中含有0.10元∕立方米的水表改造专项资金。
五、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1.30元∕立方米,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六、哈供排水集团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努力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水费收缴率,提升服务质量,保证供水正常运营和城市供水安全。
七、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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