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哈政发〔2010〕4号 |
颁布日期:2010-03-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9〕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或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2009年冬季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于2010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确保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1998年以来遗留的退役士兵安置时限截止到2010年5月1日,对分配工作不去、又不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其档案参照并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托管。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10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把握安置原则,严格落实法规政策
全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市域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履行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市财政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所有接收单位必须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出现役后,要认真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不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报到后落户的办法,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1—4级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5—8级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其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安置条例》、《哈尔滨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对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有针对性地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三、转变安置观念,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各级政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四、搞好教育培训,提高自主择业能力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作为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力度、深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各项政策,使各部门、行业、系统和人民群众明确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推进安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安置政策的深入落实。对积极承担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对拒不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将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民政等各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各地区的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五、强化组织领导,发挥部门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区、县(市)评选结合起来,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市)。
民政部门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为党政领导当好参谋助手;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与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准确把握安置政策,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新增后勤岗位核定上严格把关,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工商、税务和市政府国资等部门要准确提供企业信息,确保安置计划落实。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逐级上访、缠访或群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圆满完成本年度安置工作任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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