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9〕21号 |
颁布日期:2009-11-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大庆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8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保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9年度安置退役士兵的主要渠道。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0000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9年度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经公证后(公证费由安置部门承担),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单位选用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办理工作手续。
(四)借助劳务市场安置。利用劳动部门的场所和信息,借助市、区两级劳动力市场,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把退役士兵介绍给用人单位,让单位按需要选择用人,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优势。用人单位选用人员的,计算为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适用于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
(五)自行联系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可在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外,自己找接收单位安置,但必须是市财政拨款以外的单位。安置政策按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执行。
(六)结合实际安置。结合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表现,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评残或服役地域特殊、从事专业特殊的退役士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优先照顾退役士兵本人意愿,优先安置工作。招商落户大庆的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安置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大庆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接收的退役士兵情况,2009年,市属企业、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各区(含高新区)按不低于在册职工人数4‰的比例下达计划。中、省直企事业单位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83号)规定,按不低于职工人数9‰的比例下达计划。
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实事求是进行有偿转移。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83号)规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中、省直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程序和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拟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需在此文件下发后15日内,向大庆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偿转移手续。否则,视为直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三)保障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退役士兵的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存续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接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加大安置工作执法力度。所有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对拒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
(五)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高原条件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高度重视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1~4级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5~10级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疾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医疗费用和提供就医所必需的便利条件。对于荣立二等功以上及高原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照顾本人意愿,由中直大企业接收安置。
(六)讲求实效,强化安置工作的严肃性。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报到后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领取分配工作通知书、不到接收单位报到或不上岗工作的,从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之日起1个月内,退役士兵要向市、县(区)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超过2个月既不到接收单位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或因个人原因3个月不上岗的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市、县(区)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置工作或办理自谋职业,街道将按待业人员对待,档案交由街道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三、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办法,是解决安置难的有效途径。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合理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大庆市区2年服役期满的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40000元(每年为20000元);提前退出现役,服役满1年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0000元;转业士官以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军龄超过2年的,从第3年开始每超过1年增加2000元;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申请自谋职业的,每立一次一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5000元,每立一次二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4000元,每立一次三等功,自谋职业补助金增加3000元。各县分别按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
(二)安排专项资金支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市政府2009年从市财政列支100万元,用于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不足部分从没完成安置计划指标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资金中解决。
各区要积极鼓励应由各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列支。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生活工资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退役军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搞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适应社会的能力
要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研究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素质。要做好思想工作,使退役士兵珍惜当兵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渡过待分配时期。劳动、人事等部门的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并使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在培训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培训措施。各中直大企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企业进行集中培训,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培训;对政府系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根据其在部队学得的技能进行培训。
(二)农村退役士兵的培训和使用。对农村退役士兵,要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的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五、强化组织领导,发挥部门协调作用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并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双拥模范区、县评选结合起来。
民政、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中直、省属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准确把握安置政策,科学制定安置计划,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人事、劳动、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为党政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人事部门要在新增岗位上为退役士兵核定尽可能多的岗位;劳动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尽可能多的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保障工作;统计、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准确提供企业信息,确保安置计划准确落实。各单位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由主要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上访,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及时进行督办检查,确保圆满完成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附件:大庆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计划指标
序号
单位
指标
1
大庆油田公司
435
2
大庆石化公司
312
3
大庆炼化公司
110
4
萨尔图区
80
5
让胡路区
83
6
龙凤区
46
7
红岗区
28
8
大同区
31
9
高新区
20
10
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
2
11
中国联通大庆市分公司
7
12
市邮政局
4
13
大庆电业局
34
14
哈尔滨铁路局大庆车务段
52
15
市国税局
3
16
市地税局
3
17
市工商局
4
18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大庆处
2
19
市质监局
2
20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
21
大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
22
工商银行大庆分行
13
23
建设银行大庆分行
8
24
交通银行大庆分行
5
25
市人民银行
1
26
大庆银监分局
1
27
市农村信用联社
2
28
中国银行大庆分行
3
29
农业银行大庆市分行
5
30
农业发展银行大庆市分行
1
31
广东发展银行大庆分行
1
32
光大银行大庆支行
1
33
市商业银行
3
34
邮政储蓄银行大庆市分行
1
35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
2
36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2
3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1
38
中国平安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
1
3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1
40
海通证券公司
1
41
新华证券公司
1
42
光大证券公司
1
43
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8
44
黑龙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6
45
中国石油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
5
4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公司大庆输油气分公司
4
47
中国石油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
5
48
中国石油大庆化工销售公司
2
49
中国石油大庆化工研究中心
3
50
大庆润滑油一厂
2
51
大庆润滑油二厂
2
52
大庆中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1
53
大庆石油学院
7
54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6
55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
2
56
大庆海关
1
57
大庆通信传输局
1
58
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2
59
市供销联社
2
60
大庆市新华书店
3
61
大庆宾馆
2
62
大庆市客运集团
3
63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分公司
2
64
市联谊石化集团公司
3
65
市三环钻井公司
5
66
大庆市建筑安装集团
3
67
大庆市筑安建工集团
3
68
大庆市三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
69
大庆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3
70
沃尔玛购物休闲广场
2
71
中央商城集团大庆商场
1
72
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
3
73
大商新东风购物广场
1
74
黑龙江引嫩工程管理处
1
75
大商龙凤商场
1
76
大商让胡路商场
2
77
大庆晓雪啤酒公司
3
78
市粮食局
7
79
市医药公司
1
80
大庆市福利企业总公司
1
81
大庆市振富有限责任公司
2
82
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83
市热力公司
4
84
市自来水公司
3
85
市城市排水公司
3
86
府民物业公司
3
87
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
1
88
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有限公司
3
89
大庆日月星有限公司
3
90
大庆市庆客隆经贸有限公司
3
91
大庆美食乐食品有限公司
2
92
大庆市萨尔图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3
93
市东湖水厂
1
94
大庆市勘探设计院
1
95
大庆报业集团
3
96
大庆广电集团
3
97
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
98
市工商业担保公司
1
99
市交通建设集团
1
100
大庆市城市投资公司
1
101
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1
10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103
市殡仪馆
2
104
市净园公墓
1
105
市水利设计院
1
106
市机关器材站
1
107
市旅游局培训中心
1
108
市教育局仪器站
1
109
市财政局财政干部培训中心
1
110
市国土局土地勘测设计所
1
111
市体育局体彩中心
1
112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
113
市第二医院
1
114
市第三医院
1
115
市第四医院
1
116
市中医院
1
117
哈医大五院
1
118
市青少年科技文化中心
1
119
市妇联妇幼活动中心
1
120
市卫生局中心血站
1
121
市总工会工人文化宫
1
122
市文化局书画院
1
123
大庆市生物防治站
1
124
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大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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