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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驻政办〔201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三大战略深入实施和我市“三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提出了许多有情况、有分析、有价值的建议、提案。为认真做好2014年市人大、市政协交给政府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和振兴驻马店的高度,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要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明确办理工作责任,实行单位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责任制。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之前须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对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要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各承办单位要深入调研,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和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充分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办理工作。联系沟通的情况要写入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对代表、委员通过调研形成的建议、提案,特别是对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一定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也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代表和委员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寓督促检查于沟通联系中,通过沟通联系不断推进办理工作。

三、在认真办理的基础上做好答复工作

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有实际内容,意见要明确、有针对性。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的,要先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要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注;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注;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

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期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及时总结报告办理情况

建议、提案办结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并于7月15日前将办理情况报告(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报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主要经验和做法、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代表和委员沟通联系情况、所提问题解决或采纳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五、加大跟踪落实力度,认真处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答复代表、委员后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跟踪落实,兑现承诺。

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2014年3月6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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