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邯郸市治理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1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4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同步、和谐统一。
二、工作任务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2013年,淘汰1998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4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以及2006年底前注册的公交黄标车;淘汰全市党政机关和驻邯机关黄标车。2014年3月底前,淘汰全市和驻邯企事业单位黄标车。2014年,淘汰1999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6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2015年,淘汰2000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07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机动车。
全市共淘汰黄标车11.5万辆,其中2013年6.9万辆,已经淘汰13391辆,未淘汰55609辆。2013年具体淘汰任务如下:丛台区2137辆;邯山区10636辆;复兴区3105辆;邯郸经济开发区187辆;邯郸县4065辆;峰峰矿区3135辆;临漳县1803辆;大名县1152辆;涉县1851辆;磁县2115辆;肥乡县1465辆;永年县4270辆;鸡泽县310辆;邱县415辆;广平县621辆;馆陶县765辆;魏县1802辆;曲周县986辆;武安市5476辆;成安县1627辆;交警支队车管所7686辆。2014年淘汰3.1万辆,2015年淘汰1.5万辆,其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1.4万辆和连续3年未检的3万辆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城后乡。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主城区1.6万辆黄标车为突破口,带动县城、农村地区完成淘汰任务。
(三)先公后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淘汰约1.1万辆(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梳理)黄标车,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先大后小。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淘汰占比较大的小型汽车黄标车。
(五)先补后奖。由各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市级对淘汰力度大、完成任务快的县级政府给予奖励。
(六)疏堵结合。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最大限度地挤压黄标车运行空间。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对连续3年未检车辆,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不予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2013年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2014年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市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到2013年底,在主城区中华大街(丛台路至陵园路段)、人民路(滏西大街至陵西大街段)限制黄标车通行(黄标公交车全面禁行时间为2014年6月底)。到2014年底,分四个阶段逐步扩大对黄标车的限行范围,直至所有建制镇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记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严格安检、尾气检测机构资格许可核发;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格黄标车尾气检测,实行定点检测;提高检测标准,由双怠速改为工况检测;提高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严格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筹研究制定治理淘汰黄标车的政策措施,督导各县级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级政府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治理淘汰方案,明确牵头单位,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负总责,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公安部门负责完善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工商、质监、环境保护、公安、法制等部门制定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贴、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商务、交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工商部门配合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调度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提升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治理淘汰黄标车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邯郸市治理淘汰黄标车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艾文庆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张怀敬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张全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尚庆文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县级侦查员、交
警支队支队长
张锐敏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尹向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任维平市商务局调研员
宋进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堂顺市法制办副主任
李巧凤市监察局副局长
石章合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照群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继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贾爱林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
宋学文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调研员
郭常智邯郸军分区战勤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尚庆文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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