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沧政办发〔2016〕1号 |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
沧政办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44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县、乡政府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联系渠道,保障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传递到生产经营单位并得到落实。
(二)依法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科)室,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并向本级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系基层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县(市、区),每人至少联系1家本行业重点企业。
(三)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覆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和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对策措施,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人才、资金、装备等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四)依法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事故调查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时效性,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事故及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一般事故和瞒报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提级调查。建立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督查机制,市、县安委办要加强与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责任追究决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事故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制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对评估主体、组织程序和报告备案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全市产业、行业分布,梳理近5年来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并实施重点监管。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产业布局、行业特点,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乡(镇)、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重要时期、重点行业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冶金建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线、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客运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执法检查,确保重要时期、重点行业安全稳定。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承诺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市县安委办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安委办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发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监管、教育等部门每年至少牵头组织1至2次联合监管执法。其他行业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适时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要特别加大对边缘领域和交叉环节的联合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发现突出问题,要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分工处置、齐抓共管,通过及时复查、约谈督办、媒体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县、乡监管执法职责,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规划项目安全咨询论证制度,依法严格规划项目、新上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要把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审批通过。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取缔。
(四)加强岗位技能安全培训。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具体明确培训标准、培训方式和考核要求。加强对“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实际管理能力和岗位技能知识考核,进一步实施教考分离,推广运用网络技术实施远程考核。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加大一线员工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培训方式创新,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的方式对培训实施考核,保障教育培训质量,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岗位作业培训的,加大执法频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倒查其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明确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将标准化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三同时”管理、执法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落实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制,推进评审制度创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严格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鼓励标准化评审单位对达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跟踪服务。加强对达标生产经营单位及评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标准化基本条件、标准化体系形式化、评审报告与实际不符、系统运行严重滑坡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健全完善专家查隐患工作制度,发挥专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七)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等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管理,统筹优化监管执法力量和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重点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推行解剖式执法检查,延伸执法检查深度,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升级。注重执法效果,督促当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一致的执法检查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2018年6月底前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八)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措施,不断改善监管执法环境。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全面清理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制度、规定及地方性政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九)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沧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安〔2015〕8号)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具体明确推进时间节点,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做好诚信等级评估、认定和诚信信息收集、发布、使用等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2015年安全生产标准化新达标、升级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快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快监管执法“互联网+”建设。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整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诚信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执法监察、事故调查处理等信息应用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互联网+”平台,实现监管执法“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规律可循、责任可究”。2016年底前,完成市、县、乡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互联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互联网+”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建共享。
(十一)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县、乡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政策制定、事故调查、隐患排查、警示教育等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或聘请专家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调研,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办法和程序,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定、要求,厘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各类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变相审批事项。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保留的行政权力,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权力运行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完善监管执法工作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健全监管执法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程序及方法、步骤,明确监管执法职责,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整改指令等决定,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三)规范实施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安全。建立行政执法审议评估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办理、执法程序及自由裁量权等进行审议,评估执法效果。要严格执法程序,推进监管执法痕迹化管理,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监管执法质量。
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5〕20号和沧政办字〔2015〕9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充实、优化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公开招录、竞争上岗、组织专业学习及随同省、市监管执法机构现场学习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3年内,各级监管机构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乡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县域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要求,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好管理职责。对于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实行市、县两级监管机构派驻执法制度,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管执法和隐患排查,确保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将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调查取证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举报奖励资金等列入财政专项经费,保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2016年底前,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三)强化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培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转变作风,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公开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建立行政审批和执法回访机制,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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