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9-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3〕保市府办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129号),切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站范围及标准
(一)建站范围:将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消防规划要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两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督促下列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生产性质,组建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一是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国家、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建站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超过5km?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2km?~5km?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属于以上范围之外的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要符合《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要求。
二、职责任务和责任监督
(一)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接受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执勤训练、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保证有警必接、出警迅速。
(四)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消防部门调派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
(五)专职消防队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六)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灭火、训练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2、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不落实的;
3、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4、在灭火救援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5、专职消防队不履行职责任务的。
三、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结合本地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工龄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当地政府要结合财力情况,适当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一定的高危补助。当地政府要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专职消防队员任期结束,要根据其考核成绩按比例做好离队安置工作(参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1〕8号执行)。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四)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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