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冀政字〔2015〕71号 |
颁布日期:2015-12-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支付服务需求,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综合性惠农支付服务建设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各机构)加大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加ATM、POS、电话支付终端和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金融基础设施在乡镇和行政村的布放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空白地区的网点建设,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督促各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二)扩大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引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网络。积极稳妥扩大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等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加速农村地区资金流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推广非现金支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行面向“三农”、具有便农惠农特色的银行卡。以“一卡多用”为特色功能,拓宽银行卡服务领域,相关部门各类财政补贴要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银行卡自助转账业务,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资金汇划方式。积极支持“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鼓励有关机构采取措施减免相关手续费,持续增加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机构和网点,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升该项业务的社会认知度和推广普及率。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广商业汇票等业务,构建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的支付结算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支持新兴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应用。推动移动运营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合作,因地制宜推动手机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发挥手机支付在推动农村金融普惠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各机构结合农民、农户、贫困人群等群体的需求特点,研究开发成本相对低廉、操作简单、安全性较好的便农惠农新兴支付产品。支持在应用环境较为成熟的农村地区积极推广适应农资企业、种养殖大户、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发展需求的新兴支付方式,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五)打造多功能金融综合服务站。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已覆盖全省95%的行政村,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丰富取款点功能,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打造惠农金融综合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站要根据各地实际和农民需求,有选择或全部提供小额现金支取、涉农补贴资金取现、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金融服务,货币信贷、金融稳定、支付结算、反假币、国债、征信、金融维权、证券及保险等金融知识宣传,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指导、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指导、互联网支付操作指导等服务,努力建设成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桥头堡”、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二、支持农村地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
(一)优先提升贫困地区支付服务水平。扶持各机构优先在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燕山-太行山连片贫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增设网点,强化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扩大金融服务普惠面。结合电子商务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各类电子支付优势,支持“互联网+扶贫”行动,为全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扶贫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商务厅、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二)助推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服务站、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机构开展农村地区互联网支付业务,为农村各类电子商务主体提供全程电子支付服务,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建设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三)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将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改造提升项目,为农民提供更便捷、更安全的支付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村地区特色产业市场、现代农业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等区域的支付服务环境,畅通各类资金支付渠道,实现资金支付无障碍。引导、支持各机构改善农村地区旅游支付服务环境,推动旅游业消费支付非现金化,发展在线旅游支付,推动农村地区旅游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三、鼓励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
(一)发挥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支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在网点设置、客户群体培养、社会认知度建立等方面的优势,继续发挥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找准定位,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联河北分公司)
(二)支持其他机构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大涉农银行卡支付产品创新。鼓励各支付机构积极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利用自身业务特性,开发符合农村地区需求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探索既有助于服务“三农”发展、又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业务模式。鼓励各类型支付服务主体互相合作,共同开发便农惠农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合力促进金融包容性增长。(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银联河北分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四、提升农村支付服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风险管理。各机构要建立健全符合“三农”发展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风险事件处置机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开展。要强化内部控制,特别是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和服务点的业务管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建立健全客户资金赔付责任机制,明确支付结算业务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要强化定期巡检和现场检查,加大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和发生风险后要按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管控风险。进一步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退出机制,努力营造安全的支付服务环境。(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二)严格服务点和服务站的日常经营管理。各机构要加强对服务点和服务站名称的规范管理,依据业务功能为服务点统一悬挂标识牌,并建立服务点名称及标识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服务点和服务站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服务点和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增强服务点和服务站有关现金管理的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防范抢劫、盗窃、诈骗等事件发生。杜绝服务点和服务站从事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的金融业务,确保各类业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支付机构)
五、创建农村支付服务发展的有利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三农”发展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各机构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方面的财政支持具体措施。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县级银行分支机构及县以下营业网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网点布局上向贫困地区倾斜,改善薄弱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国家互联网支付税收政策,促进互联网支付发展,为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落实各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收政策,促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产品的更新升级,为农民提供更便捷的支付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省行政村宽带普及,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积极推动4G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到2016年底基本实现宽带全覆盖,有条件的行政村实现4G网络覆盖。对农村地区通信资费标准予以适当优惠,切实提升农村信息化和网络化水平,为农村地区互联网支付和手机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推广提供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要树立正确的金融宣传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引导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全面宣传报道,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宣传。各机构要积极探索新型宣传网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服务点和服务站面向群众、扎根乡村的优势,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联河北分公司、各支付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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