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3〕159号 |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
改革工作方案
近年来,省直部门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不断加大,在稳定市县宏观经济运行、推动市县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较多、量小分散、重复交叉、多头管理、资金分配方法不够科学、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和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推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为切实做好此项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集中财力,强化统筹。
整合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集中财力办大事,全力保障实现省委、省政府特定政策意图。
(二)提高效率,激发活力。
充分调动市县政府财政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市县财政统筹能力,加快专项转移支付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分配,促进公平。
积极推行“因素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资金预告力度,公开分配办法及结果,促进资金分配的公平、规范、透明。
(四)调整存量,严控增量。
在全面清理整合省直部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的同时,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增量,逐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五)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把握总体方向,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保持省直部门现有的资金分配建议权不变,资金政策目标、使用范围和方向总体不变,资金总规模不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改革范围暂定为公共财政预算中经费拨款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后年度根据推进情况,逐步扩大到公共财政预算中其他经费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1.省直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对政策目标已实现、设立期限已到期或者由于政策环境变化已无设立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属于市县政府事权、补助数额零星分散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程序予以取消;对需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按任务目标相同、使用方向类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切实压减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同时,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和部门职责,明确整合后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目标、范围、方向以及安排条件,强化资金管理。
2.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省直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使用方向自主安排项目。为确保支农、教育、科技三项支出达到法定增长要求,上述项目只能在同一科目下进行项目调剂,不得跨科目使用。
(二)改革资金分配方法,优化分配流程。
1.对一次性、突发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为配套中央已指定到具体实施项目或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转移支付,继续沿用原分配方法。要加大资金预告力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年资金70%的额度提前告知市县,并由市县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2.经常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及为配套中央没有指定到具体项目、只是要求地方完成某项任务的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推行“因素法”分配资金。“因素法”具体分配流程如下:
(1)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一上”时,选取部门年度任务、工作目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以及部门特定因素等专用因素,以及受益市县人口、财力等具有客观性、普适性和可比性的通用因素,设置分配因素的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分配办法,并在部门预算“一下”前试算分配资金。每年12月2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提前下达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2)市县依据省告知的资金额度,在每年1月25日前完成项目遴选,并将项目安排情况向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报备(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报备项目)。未能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项目遴选、报备工作的,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3.对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无法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经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按轻重缓急原则确定到具体项目。分配流程如下: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一上”前,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方式,组织市县申报项目。各市县依据申报条件上报项目。省直部门经审核、综合平衡后,筛选确定补助项目和金额,于每年12月25日前,原则上将70%以上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提前告知市县。预算批复1个月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分配下达资金。
(三)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增量。
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需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行业或部门规划不得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不涉及政策调整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安排资金;涉及政策调整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政策规定从严测算安排。
(四)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1.推进项目绩效评价。(1)省直部门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要重新设定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并会同省财政厅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以全面反映部门履职情况。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以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对市县调整资金用途导致原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应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作为评价依据。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直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情况绩效考核。加大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好的,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转移支付时将作为扣减因素考虑。(2)市县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如调整资金用途,应将调整情况及时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市县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送省直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2.控制省财基建资金规模并调整使用方向。以后年度,除涉及政策调增因素外,省财基建资金原则上保持2013年的预算规模,主要用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跨市县项目、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以及配套中央投资项目。
3.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定期对专项转移支付逐项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形势要求的项目,予以取消;对政策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要及时整改或调减预算额度;对管理不完善的项目,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4.建立转移支付预算安排与执行进度挂钩的机制。除救灾等应急类支出外,对截至当年9月30日仍未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在安排下年预算时适当予以调减。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实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对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公正、透明和规范的财政分配制度,充分释放财政资金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改革。省直部门要于2013年11月8日前,根据本方案完成专项转移支付整合工作;2013年11月20日前,商省财政厅对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提出具体分配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研究,平稳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牵头拟定列入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范围,指导省直相关部门、市县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等。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要准确把握改革的原则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各市县政府要围绕本市县经济社会大局,增强宏观管理能力,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快推进项目库改革,完善项目储备机制,科学编制项目预算,确保预算执行顺畅,提高资金效益。
(三)强化监督,完善管理。
省直各部门要强化专项转移支付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做好项目储备、遴选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要求,事前做好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事中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事后做好组织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禁借改革之名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三公”消费。涉及预算重大调整的,要及时与同级人大沟通、报告。在实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过程中,出现与现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问题,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按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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