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南府办发〔2014〕18号 |
颁布日期:2014-05-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黔南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动“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加快我州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责任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州民办教育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数量少、规模小、办学水平低,与州内公办教育和省内外民办教育发展相比差距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解放思想,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二)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民办教育的发展、管理职责,设置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立由教育、发改、国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以推动学前教育和高中(中职)阶段教育加快发展为重点,积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各县(市、区)按规定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大力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人口较多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举办特色教育,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性教育服务。“十二五”期间,全州举办18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20所;力争举办1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所以上。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在我州举办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开展合作办学或参与学校重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高等教育,拓宽社会资本参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布局,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完善公共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教育。设立州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由州财政从每年安排的教育部门专项经费中解决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从2014年起,州人民政府将每年从教育部门专项经费中调剂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同时,应向辖区内有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办学补助。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中职学生资助等项目,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移民、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可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
(五)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有土地收支两条线原则先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纯收益部分政府可优先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或免收。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时,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减免,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财物,其捐赠支出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六)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
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通过资产、资金、知识产权、土地等进行资本运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金融产品,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利用非教学资产、设备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对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在信贷担保方面给予费用优惠。
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七)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经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参照《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黔价费〔2006〕175号),在省定的最高标准内(不含税金),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执行。民办学校受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托举办的培训,其培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和收取。
(八)建立社会资本投入和取得合理回报机制。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学校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领域进行办学模式探索和实践。
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允许出资人逐步收回办学成本,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终止时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出资人可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应部分。
(九)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高校和中高职学校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或兼职。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相应岗位的教师。给民办学校一定的事业编制,帮助其引进和留住优秀教师。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民办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了人事代理并完善了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其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优惠。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纳入全州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计划,统一安排,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条件同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及教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该县(市、区)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片区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鼓励和支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进行合作办学。在办学体制改革中要明晰产权,理顺办学关系,经学校同意,自愿分流到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身份不变,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投资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得在学校内进行有碍师生身心健康的不法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民办学校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对违法违规摊派者,民办学校有权拒绝,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法律地位。民办高校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业务培训、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奖助学金申报、升学、就业、创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三、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十四)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机构)创办者必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筹设、正式设立或者直接设立民办学校(机构)。坚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创办各类民办学校(机构)。未经批准设立,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专项补助或奖励民办学校的资金,须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执行程序,推进监事制度和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监督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认真执行;支持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积极参与学校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加强学校的党建工作,领导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好学校、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要建立和完善体现学校特色的章程和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齐配足配强各科教师,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确保教学时间,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遵循《广告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诈和误导学生及其家长。凡属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按办学审批权限,报经相应的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同意,新闻媒体不得登载或者播出,学校不得散发和张贴。
(十六)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州、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制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年检不合格的,教育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因故停止办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民办学校停办后,学校的债权债务由创办者负责,其土地按投入途径收回,学生由当地教育部门妥善安置。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黔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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