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2-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深刻吸取凯里市“12·9”非法采煤窝点透水事故的教训,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州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杜绝非法采矿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通过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州矿业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和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全面清理全州矿产资源开发行为;
2.坚决打击非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建立健全防控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对全州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进行全面清理,明确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严格区分合法和非法开采,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秩序。
(二)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和非法收入;取缔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
(三)建立健全防控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长效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的监控、巡查、打击责任。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领导小组。
组长:姜学东(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龚校军(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秦刚(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蕾(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佑清(州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祝钢潮(州公安局副局长)
邓明(州教育局纪检组长)
李光坤(州工信委副主任)
杨茂凯(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永泮(州环保局副局长)
刘泽安(州农委副主任)
刘贵和(州林业局副局长)
周贵柏(州安监局总工程师)
李军(州工商局副局长)
张黔平(凯里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张佑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的工作机制。要划定区域,明确专人,层层签订包保责任书,落实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要建立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日常巡查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告知警示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有效制度,建立辖区内所有采(探)矿点基本情况动态数据库(台账)及已关闭矿点、非法采矿点巡查打击情况动态数据库(台账),形成辖区采(探)矿点分布图(标注其现状、矿种、包保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三)加强部门的配合联动。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信、工商、交通运输、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明确专人,明确责任。
(四)强化矿区的日常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辖区内的合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矿区(勘查区)范围内发现非法采矿而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没有报告的,可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停止开采(勘查),整顿矿区秩序。
(五)严肃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经济或刑事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并由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给予赔偿。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者进行行政处罚。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构成犯罪的,在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时,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审判机关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的判决,要到案发地乡镇或行政村进行公开宣判,以提高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震慑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实效
州人民政府成立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职责职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组长:潘亮(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杨解生(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圆圆(州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易承黔(州安监局局长)
成员:张佑清(州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周贵柏(州安监局总工程师)
祝钢潮(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光坤(州工信委副主任)
唐标(州政府督查室干部)
督查组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职责职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州范围内通报。对因工作措施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乡镇辖区出现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二)县域内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的报告、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
(四)有关部门应履行规定的职责职能而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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