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函〔2016〕61号 |
颁布日期:2016-03-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6〕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5〕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凯里市、麻江县、凯里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95元/月调整为545元/月;台江县由442元/月调整为545元/月;其余13个县由442元/月调整为484元/月。
2.农村低保标准:凯里市、麻江县、凯里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640元/年调整为3132元/年;台江县由2580元/年调整为3132元/年;其余13个县由2580元/年调整为3060元/年。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鉴于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幅度较大、2016年与2015年年度核查时间间隔较短,2016年对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不作减量安排。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低保对象,按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城市低保结合本地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情况等因素,酌情增加或减少保障人数。
(三)完成时间。2015年12月初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2月底前完成乡镇审核工作,3月底前完成县级审批工作,4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和完成新数据的台帐录入工作,并补发1至3月的待遇差额。2016年新纳入的低保对象从纳入之月起开始补差。
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在2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月份的待遇差额。基础好、进度快的县(市、区)可提前到2月份全面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月份的待遇差额。
二、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两项制度衔接。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级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和扶贫部门(机构)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分类标准,对对象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基本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在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中,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通过帮扶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经核查后,对家庭收入存在异议、难以确定是否应退出低保的脱贫家庭,民政、扶贫部门应共同组织入户核查,重新进行对象认定。
(二)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工作要求,开展家庭收入核查和审核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要以新申请对象和脱贫后的低保对象作为重点,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已保障对象无需再次申请)的工作程序,扎实抓好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基础环节的工作,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核查,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保口径)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退出低保。同时,要防止因政策把握不准、基础工作不扎实、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收入核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抽调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入户核查组必须有2人以上,其中1人是国家正式职工的要求,对已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重要依据。
2.严把民主评议关。村级民主评议是检验入户核查工作质量的第一个“关口”,是关系年度核查工作能够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要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必须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既要有村支两委、村民组长,还要有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二是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村民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没有重大意见;三是村级民主评议会议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四是村级民主评议会议的召开,必须遵循宣讲政策、情况介绍、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五是要认真做好评议记录及评议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保存。同时,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3.抓好三榜公示工作。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一榜公示的主要内容:户主姓名、家庭户籍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统计口径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年人均纯收入、建议增发补助金人数、是否符合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条件;二榜公示的主要内容:户主姓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低保口径年人均纯收入、拟发放基本保障金(月人均)、拟增发补助金人数、拟增发补助金金额(月)、是否符合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条件;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户主姓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低保口径年人均纯收入、月人均基本保障金、符合增发补助金人数、月增发补助金金额、家庭月发放低保金总额、符合粮食救助人数、核定家庭享受粮食救助档次、核定家庭全年发放粮食总量。
公示期均为七天,公示期间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各县(市、区)要在村务公开栏上设立固定的低保公示专栏,并在公示栏上公布县、乡两级的举报电话。
4.严格审核审批。一是乡(镇、街道)要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100%的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二是县级要对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进行全面抽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不少于30户,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凡是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县级都要进行入户复查。二是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经入户核查和村级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符合退出低保条件的,要有完整的审核审批表,乡(镇、街道)要写明退出的理由,被退出对象的户主要签字认可。
5.开展信息核对。在开展收入核查的同时,对原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家庭,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车辆、住房、公积金、社保、工商、税务等信息,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一项重要依据。
由州民政局牵头,与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共同组织督查组,在3月上旬对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
(三)扎实做好分类施保,着力提高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水平。
1.准确认定特殊困难增发对象。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如实填写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情况,核准增发对象和增发对象的类型,确保增发对象认定准确,夯实分类施保的基础。
2.着力提高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水平。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主要是鳏寡孤独人群)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5%增发补助金;留守儿童困难儿童中的在校学生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重点保障户中的重病重残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其他符合增发条件的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城市“三无”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其他符合增发条件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补助金。
(四)同步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认定工作与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缺粮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及时采购救助粮,确保在6、7、8月分三批将救助粮发放到缺粮户手中。粮食等级和包装规格要达到规定标准,切实抓好救助粮的筹集、运输、仓储、发放等工作环节,确保救助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救助对象吃上“放心粮”。
(五)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危房改造核查工作。各县(市、区)住建、民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关于结合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开展农村低保户危房底数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15〕41号)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核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的重点督办事项进行安排部署,根据州级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以政府名义抓紧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2016年提标工作方案,明确民政、财政、扶贫、住建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完成任务的时间表,精心组织实施。要强化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管委会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责任。要切实保障工作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保提标核查工作程序不少、环节不减、质量不降、资料不缺,为迎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社会救助绩效考核交叉检查奠定坚实基础。
(二)保障资金需求。州、县两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以2015年城乡低保资金使用量为基数,做好资金测算和存量资金的核对工作,严格按照省、州明确的城市低保州匹配2%、县(市、区)匹配23%的比例,农村低保州匹配1%、县(市、区)匹配9%的比例,将2016年匹配资金足额纳入州、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为持续提标提供资金支持。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匹配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提标工作不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据黔委厅字〔2012〕71号等文件精神启动问责程序。
(三)强化部门协作。民政、财政、扶贫、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要按照两项制度衔接的要求,科学制定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方案,搞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具体方案,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建全会商协作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提标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住建部门要指导危房的核查统计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低保(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准确公正认定低保对象、实现精准低保、精准救助、推动精准扶贫创造基础条件。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理性对待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支持、监督低保工作。要把握好宣传口径和尺度,避免引起负面效应。
(五)制定应急预案。各(市、区)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认定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同步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群访、闹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要以政府名义出台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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