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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13)3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总体要求,以筑牢安全基础、强化责任落实、科技装备支撑为主线,以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深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抓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下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降幅大于全国降幅。“十二五”末,安全生产四项相对指标(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部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力争全面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年度目标

2013年,全省事故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1150人以内(降幅10%以上),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00人以内(严控目标881人以内),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退出3位数(严控目标93人以内)。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以下,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314以下。

2014年,全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20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70人以内。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27以下,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761以下,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45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144以下。

2015年,全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00人以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60人以内,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3人以内。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657以下,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996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落实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动态监管,确保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切实提升隐患整改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治理隐患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对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煤矿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双七”工作法。认真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切实做到“全覆盖、刚执行、真落实、见实效”,确保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坚决落实煤矿安全七项攻坚举措:强化小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提高煤矿办矿准入门槛,深入开展采空区灾害、水文地质条件和瓦斯灾害的普查与防治,扎实推进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六大系统”建设,着力提升煤矿事故救援能力,积极改进煤矿用工制度和上岗培训。

(2)强化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着力扭转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从2013年起每年与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签订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强化责任主体和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实行全面的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和职务挂钩。

(3)认真落实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构建全省至上而下的领导干部包保责任网络体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严格煤矿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严肃处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2.道路交通

(1)加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的包保责任,市(州)领导包保辖区内主要交通干道和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县(市、区、特区)领导包保县乡干道,乡(镇)领导包保村道,明确每一路段责任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等专项行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约谈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处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加强警示教育,通过抓典型、抓案例起到震慑作用。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处罚。强化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车站场所的源头管理,抓好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农村7座以上车辆、农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日常重点监控,加快省级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并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省国干线和其他公路危险路段的管控,严控新改扩建公路车辆通行安全管理,从严从重处罚和惩戒各类严重违法行为,并与线路经营权和驾驶员从业资格挂钩,严防各类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要严格加强车辆管理,重点针对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做好提前防范和有效疏导。

(3)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创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式,采用定量化、数据化、精细化分析手段,找出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准确把握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准确预测和判断交通事故的走势和分布,制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有效集中布局警力、物力、财力,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效果。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工程,重点针对农村公路、高速公路和特殊气象条件影响路段实施治理,确保达到有效防范的作用。

3.非煤矿山

进一步深化非煤井工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采空区地表塌陷及提升设备的专项整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2013年计划关闭非煤矿山636处;2014年计划关闭非煤矿山524处;2015年计划关闭非煤矿山439处。到2015年底,非煤矿山控制在4000处以内。大力推进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铲装,杜绝露天采石场一面坡开采。加强对尾矿库的在线监测监控,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

4.危险化学品

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对危险化学品“两重一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品)的监控,抓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以及氯酸钾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专项治理,切实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整顿提升改造。

5.职业卫生

以矿山开采企业、冶金和家具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逐年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2013年,申报率达到50%以上。2014年,申报率达到80%以上。2015年,申报率达到100%以上。

6.其他领域

深入开展冶金、建筑、消防、水上交通、民航、铁路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紧紧抓住源头管理和过程监控两个关键环节,切实提升抵御风险、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着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原则,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措施,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持续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活动。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安全监管、煤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突出问题。把“打非治违”行动与安全生产其他重点工作和基础性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推进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013年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均要达到省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省一、二级达标矿井数量按年30%递增;所有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达到二级标准、民爆销售企业达到三级标准;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要基本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所有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特级和多数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要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要在按期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的同时,培育一批二级标准化示范企业。2014年重点行业领域要按比例提升一、二级达标企业数量,2015年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要100%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烟花爆竹行业要基本实现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的“五化”要求。

(四)着力提升科技和装备的支撑作用

建立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工作机制和安全技术推广激励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省级安全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确保重点行业领域每年推广应用3-5项先进适用技术。切实抓好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煤矿瓦斯高效抽采与利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信息化等安全技术示范工程,以及道路交通安装卫星监控装置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科技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五)加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完成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省、市高危行业和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到达100%,县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到达100%。加强专、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兼顾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布局合理和辐射有效,以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加强救援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加强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演习演练,发挥储备物资的保障作用。继续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建设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

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抓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省及地方主要媒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公益性宣传,着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三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矿长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轮训,确保在培训质量和数量上有较大提升。2013年培训复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7000人次、特种作业人员7万人次。2014年培训复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8000人次、特种作业人员8万人次。2015年培训复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9000人次、特种作业人员9万人次。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升安全执法装备能力和水平,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项目建设。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委托高等专业院校连续3年分期、分批对全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脱产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安全监管业务的技能和水平。同时,严把安监工作人员入口关,新进安监系统的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监管及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三年攻坚工作的实施、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问题。

(二)狠抓监督

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细化方案,明确并分解三年目标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省安委会把安全生产三年攻坚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将重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年度推进完成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都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力度。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提足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大力整治事故隐患。

(四)及时通报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三年攻坚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通报全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主要问题,并对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

附件:一、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

附件一: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先进理念。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煤矿,下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指标”的理念。对所属煤矿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指标”考核,按照“从零开始,向零迈进”的要求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建设安全本质型煤矿企业。

(二)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确实做到4个100%(从业人员知晓率100%,矿长培训率100%、考试合格率100%、签订承诺书100%),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煤矿企业领导要定期深入煤矿井下检查和现场监督,排查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决策处置。煤矿企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6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领导下井检查和考核制度,煤矿、子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按月逐级上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和检查情况;煤矿企业集团按月汇总上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分别汇总上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时对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绩效工资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指标考核权重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国有煤矿企业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不高于全国各类煤矿平均水平。煤矿企业集团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于全国各类煤矿平均水平的,扣发领导班子成员30%以上的年收入;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或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发领导班子成员60%以上的年收入。

(四)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建设。煤矿企业必须健全内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监管、瓦斯防治、通风管理等职能部门,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企业集团原则上按照所属煤矿平均每矿不少于2人配备从事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五)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有资产监管、电力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0号),切实履行相关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措施并抓好落实。

(六)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制度。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自觉接受、服从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服从、不接受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联系和包保制度

(七)落实煤矿安全分级联系包保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省煤矿的省、市、县、乡及煤矿企业集团安全联系包保责任制。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和省能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各市(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名处级领导干部(含5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别联系1个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州)领导及其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本辖区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乡(镇)领导及其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本辖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责任包保。

煤矿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包保。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联系工作方案,并报省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煤矿安全分级联系包保工作方案,确保责任明确、人员落实、包保到位(煤矿安全分级联系和包保网络图详见附件)。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

(八)扎实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通过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矿产能。计划在三年攻坚期间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353个,其中2013年关闭101个,2014年关闭152个,2015年关闭100个。到2015年末,基本淘汰15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煤矿企业主体(集团公司)控制在100家以内,矿井控制在1000处左右。

(九)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标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暂缓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暂缓审批不能实现机械化的煤矿建设项目。

(十)深入开展薄弱环节隐患普查和瓦斯治理。煤矿企业要应用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等高新技术和先进装备,全面深入开展煤矿采空区灾害、水文地质条件的普查及其灾害综合防治研究工作,开展煤矿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和瓦斯地质基础工作,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区域内、采空区的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灾害的分布情况、威胁状态,查清瓦斯灾害赋存情况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编制灾害普查及其防治研究报告,建立完善的灾害防治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在2013年底前完成,乡镇煤矿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害普查及其防治研究报告由煤矿企业集团统一报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备案。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五零”目标工作体系和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落实灾害综合防治措施。特别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4号)对区域防突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开采保护层或布置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有关规定,对预抽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和石门揭煤的防突钻孔,必须落实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工作验收的过程监控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施工、监管、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机制,确保防突效果和瓦斯抽采全过程符合规定,未按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十一)积极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大力推行壁式、薄煤层机械化采煤法,提高小煤矿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小型煤矿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积极推广液压支架、支柱和锚喷等支护方式;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信息化建设,2013年底前,煤矿企业集团实现覆盖全部矿井的内部联网,产煤县(市、区、特区)实现县级联网,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黔西南州等有条件的市(州)实现煤矿、企业集团、县(市、区、特区)、市(州)四级联网。

(十二)强化安全保障系统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煤矿企业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主要安全保障系统合理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优先建设避难硐室,并且先建煤巷掘进工作面所需临时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必须实现实现防爆、防火、密闭隔离、氧气供给、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项功能。

(十三)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深化专、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无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必须于2013年底前完成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兼并重组后列为100家主体的煤矿企业集团未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于2014年6月底前建设完成。全力推进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到2015年底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和煤矿企业集团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

(十四)改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和劳动用工制度。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项目由基础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进一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方式和方法由单一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培训转变,建立“教材、课程、课件、实操、师资、考务”六大培训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培训效果。教育培训管理由单一课堂模式向多元教学模式的转变,充分利用实操基地进行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员工职业技能水平。对新招工人须进行不少于1个月时间的岗前培训,井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做到100%培训到位、100%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100%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煤矿劳动用工制度,倡导煤矿企业改聘临时工为固定工,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直接向煤炭安全职业技术院校招工,切实提高煤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变更登记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流动须经有关部门变更登记相关资格证信息后方可在新岗位从业。

五、建立健全煤矿停产(建)整顿和关闭机制

(十五)严格执行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实施停产(建)整顿的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持续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十六)严格执行事故煤矿停产(建)整顿规定。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建)整顿,暂扣煤矿相关证照。其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2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

(十七)加强停产(建)整顿煤矿的安全管理。煤矿企业集团必须加强对所属停产(建)整顿煤矿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指派专人驻矿监督、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停产(建)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驻矿安全监管员、安全包保责任人员必须盯死看牢,严防煤矿停产(建)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十八)严格执行停产(建)整顿煤矿分级验收制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发生瓦斯、水害以外的一般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发生瓦斯、水害事故,以及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市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备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组织复查验收。煤矿复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复查验收关,未整改合格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查验收,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建设)。复查验收合格的煤矿依法按程序申请返还相关证照。

(十九)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限期整改后经复查验收或安全检查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停产(建)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建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瓦斯和水害事故的乡镇煤矿,不能有效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六、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警示警告制度

(二十)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警示制度。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对煤矿及其“五职矿长”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牌警示。

(二十一)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警示警告制度。煤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五职矿长”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红牌警告,对煤矿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给予黄牌警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企业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红牌警告。国有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高于当年全国各类煤矿平均水平的,给予煤矿企业集团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红牌警告。

(二十二)严格安全生产警示警告管理。受黄牌警示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由县级政府在煤矿企业挂黄牌并向全县通报。受红牌警告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政府在煤矿企业挂红牌并向全市(州)通报;受红牌警告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省安委会办公室可直接向全省通报。受警示警告的煤矿企业,由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在警示警告期内仍然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由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受警示警告的煤矿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企业的授信、融资额度。受警示警告的煤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可向挂牌部门申请摘牌。

七、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三)一般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矿长、分管矿领导予以免职(或解聘),一年内均不得任命(或聘用)担任矿级及以上安全管理职务。由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事故煤矿上级企业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煤矿企业连续12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对煤矿企业集团分管负责人、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十四)较大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12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矿长、分管矿领导予以撤职(或解聘),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任职资格、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安全管理职务。对国有煤矿上一级公司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煤矿企业集团实行三级管理的,同时对煤矿企业集团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对民营煤矿上一级公司分管负责人予以解聘,3年内不得担任煤矿安全管理职务,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2年内不得担任煤矿安全管理职务,煤矿企业集团实行三级管理的,对煤矿企业集团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1年内不得担任煤矿安全管理职务。

(二十五)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12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分管负责人、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国有煤矿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对民营煤矿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任职资格,5年内不得担任煤矿安全管理职务。事故煤矿所在煤矿企业集团未设置二级子公司(分公司)的,按照上述标准直接追究煤矿企业集团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1〕5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附件1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煤矿安全分级联系网络图.doc

附件2市、县、乡级煤矿安全分级联系和包保网络图.doc

附件3煤矿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包保网络图.doc

附件二: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力量

(一)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分管领导同时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构建至上而下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市(州)领导包保辖区内主要交通干道和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县(市、区、特区)领导包保县乡干道,乡(镇)领导包保村道,明确每一路段责任人,加大安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包保责任。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力量。各县(市、区、特区)每50公里公路增配1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各乡(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重点加强对农村公路和国省干线的监管。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大对薄弱环节的管控力度。

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客运企业及车辆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控,发现疲劳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客运企业对超速、超员违法驾驶人在一周内未处理、处罚或解聘的,追究客运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并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严肃处理客运车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对超速50%以下的驾驶人员停班学习1个月,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车辆进行停班半年处理。营运客车达不到相应技术等级的,一律清理退出客运市场;对客运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或卫星定位装置与监控平台未连接的、运行不正常的、达不到实时监控的,一律停止排发班。未严格按要求停止排发班的,一旦查出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客运企业管理责任;若委托动态监控系统运营商管理的,应一并追究运营商责任;对人为破坏、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理,取消该车营运经营权。

(五)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危化品运输车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允许从事危化品运输。危化品运输车辆(含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严禁超载充装,严禁无资质驾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查危化运输车辆的危化标识、反光色带,未粘贴反光色带或色带不清晰的,无危化品标识的,一律严厉处罚。对源头超载的,严肃追究供货商相关领导失职、渎职责任。

(六)加强农机牌证车辆安全管理。农业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对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上牌,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

(七)改善动态监管装备水平。加快省级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省道路运管部门迅速完善省级卫星监管平台建设,力争在今年内和全省重点客运企业联网并进行监督管理,并完善卫星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抓好“两客一危”车辆的卫星动态监控装置安装,逐步将我省已安装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改为北斗卫星动态监控系统。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和处罚

(八)加强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车辆检查。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按“六必查”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严肃查纠“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省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入黔客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客车跨省运营手续等进行逐一审查,发现准驾不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相关运营手续不全或伪造证照、线路牌、包车单等违法行为的,对驾驶员进行行政拘留,暂扣车辆,运管部门协助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加强此项工作。

(九)加强重点路段的管控。公安交警部门在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点路段重点布置警力,运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电子抓拍、摄像等执法装备,对重点路段和危险路段加强管控,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客运车辆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一律记12分;对客运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一律降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酒后驾驶营运客车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拘留处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实施行政拘留;对疲劳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责令停车休息;对货运车辆、摩托车和农用车辆违法载人的,一律按规定处罚并卸客;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车辆,一律暂扣。公安交警部门对查获的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管控不严、处罚处理不力、互相推诿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直至给予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处分。

(十)严查营运客车违法行为。严禁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营运客车,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严禁营运客车超员行驶,对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对超员50%以上的营运客车,取消线路经营权,取消驾驶员从业资格。严禁营运客车串线行驶,违者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严禁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违者停班1个月,解聘驾驶员,1年内发生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线路经营权。严禁客运企业以包代管。营运客车违反上述规定,1年内停班5次以上的,其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营运客车)。停班10次以上的,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营运客车)。

四、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105号)要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以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为重点,对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危险和隐患路段实施综合治理,对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和问题突出的隐患路段逐一提出治理对策,实施挂牌督办,建立管理台账,确定治理工作重点、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治理工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治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十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工程。创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式,采用定量化、数据化、精细化分析手段,找出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制定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以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针对性和实效。要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工程,重点针对农村公路、高速公路和特殊气象条件影响路段实施治理工程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建设公路安保设施,并确保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达到应有效果。因防护栏、防撞墙等安保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十三)严格新改扩建公路项目车辆通行安全管理。新建道路除施工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通行;改扩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通行,车辆无法绕行必须通过改扩建道路的,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低速通过;施工单位在改扩建道路两端设置醒目的标志,安排专人值守,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交警应加强巡逻管控。在建公路发生非施工车辆事故,将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项目监理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十四)积极筹措落实道路隐患治理资金。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国、省、县、乡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道路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同时积极向交通运输部争取资金支持,对危险路段进行治理。相关部门对查出的危险路段或危险点未及时进行治理的,已治理但设计不合理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未达到防范事故安全要求的,发生事故将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相关领导和企业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五)强化地方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县乡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以及《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5号),切实承担起打击和遏制农村地区“黑客运”,发展农村客运,维护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等主体责任,强化县、乡、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配齐交通协管员,落实农村车辆档案管理制度,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如发生事故将追究当地政府相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十六)强化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职责。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要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非法营运、非法载客;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实名制档案、安全教育档案和管理台账,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小型客车(特别是7座以上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驾驶的,一律对驾驶人进行行政拘留,暂扣车辆;对超速、超员、超载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业务指导。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十七)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查处工作,按照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十八)强化处罚惩诫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经济处罚与法律处罚相结合、行政问责与法律问责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同时在全省通报并对县政府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3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公安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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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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